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积极推行简案快处、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制定市政工程施工监管行政违法行为当场处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公告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三)《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的。”
(四)《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第六项第一类“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适用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坚持高质量建设、高效率施工和高水平安全相统一,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突破安全底线的严重违法行为严惩重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容错纠错,实现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
(二)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或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建设施工。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让执法行为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严格执法程序。实施清单事项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收集必要的证据。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四)本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并结合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
三、事项清单(附后)
2025年7月9日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执法当场处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类型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对象 | 执法机关 |
1 | 安全管理 | 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 -2持证上岗:(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2 | 安全管理 |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未设置警示标志;2、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标志布置图;3、未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的设置,4、施工现场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 -4 安全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3 | 文明施工 | 1、市区主要路段封闭围挡高度小于2.5m;2、一般路段封闭围挡高度小于1.8m;3、围挡不坚固稳定、不整洁美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 -1现场围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4 | 文明施工 | 1、施工现场进出口未设置大门,未设置门卫值班室;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2 封闭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5 | 文明施工 | 1、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未硬化;2、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通、路面不平整坚实;3、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4、施工现场未设置排水设施,且存在积水;5、施工现场存在污水、废水污染环境。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3 施工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6 | 文明施工 | 1、施工现场材料、构件堆放不到位;2、材料未码放整齐,未注明名称、规格;3、材料码放未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4、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未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随意抛掷;5、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未应制定防火措施。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4 材料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7 | 文明施工 | 1、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办公、生活区未采取隔离措施;2、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3、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4、宿舍内未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超过2层;5、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小于2.5㎡,人数超过16人;6、冬季宿舍内未设置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7、夏季宿舍内未设置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8、生活用品乱堆乱放,环境卫生恶劣。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5 现场办公与住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8 | 消防安全 | 1、施工现场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措施;2、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防火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3、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失效,布局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5、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6 现场防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9 | 施工机具 | 1、平刨安装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2、平抛未设置护手及防护罩等安全装置;3、保护零线未单独设置,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4、平刨未按规定设置作业棚;5、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1 施工机具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0 | 施工机具 | 1、圆盘锯安装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2、圆盘锯未设置防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等安全装置;3、保护零线未单独设置,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4、圆盘锯未按规定设置作业棚;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2 圆盘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1 | 施工机具 | 1、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未单独设置保护零线,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2、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时未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3、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未保持出厂状态,私自接长使用。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3 手持电动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2 | 施工机具 | 1、钢筋机械安装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4 钢筋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3 | 施工机具 | 1、电焊机安装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2、保护零线未单独设置,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3、电焊机未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4、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5m,未穿管保护;5、二次线未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6、电焊机未设置防雨罩,接线柱未设置防护罩。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5 电焊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4 | 施工机具 | 1、搅拌机安装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2、保护零线未单独设置,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6 搅拌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5 | 施工机具 | 1、气瓶使用时未安装减压器,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且应灵敏可靠;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7 气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6 | 施工机具 | 1、翻斗车制动、转向装置失效;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8 翻斗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7 | 施工机具 | 1、潜水泵保护零线未单独设置,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9 潜水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8 | 施工机具 | 1、振捣器作业时未使用移动配电箱、电缆线长度超过30m;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10 振捣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9 | 施工机具 | 1、桩工机械安装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11 桩工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20 | 基坑工程 | 1、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未采取临边防护措施;临边及其它防护不符合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1.3 -2.临边防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21 | 基坑工程 | 1、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2、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设计方案;3、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4、砼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超挖;5、支撑拆除没有拆除方案;未按拆除方案施工;6、未用专业方法拆除支撑,施工队伍无专业资质。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1.3 -3.基坑支护及支撑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22 | 基坑工程 | 1、高水位地区深基坑内未设置有效降水措施;2、深基坑边界周围地面未设置排水沟;3、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4、深基坑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未采取防止临近建筑和管线沉降措施。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1.3 -4.基坑降排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23 | 基坑工程 | 1、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措施。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1.3 -5.坑边荷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24 | 模板支架 | 1、模板支撑支架高宽比大于规定值时,未按规定要求设置连墙杆;2、连墙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3、未按规定设置纵、横向及水平剪刀撑;4、搭设高度超过5m及以上与建筑物未设置固节点;5、纵、横向及水平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6、模板支撑支架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25 | 模板支架 | 1、施工均布荷载超过规定值;施工荷载不均匀,集中荷载超过规定值。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26 | 高处作业 | 1、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2、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3、安全帽不符合国家标准。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27 | 高处作业 | 1、在建工程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间不严;2、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28 | 高处作业 | 1、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2、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系挂安全带;3、安全带不符合国家标准。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29 | 高处作业 | 1、作业面临边无防护;2、临边防护不严或不符合规范要求;3、防护设施未按照定型化、工具化设置。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30 | 高处作业 | 1、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可靠;2、防护棚两侧未进行防护;3、防护棚宽度小于通道口宽度,长度不符合要求;4、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5、防护棚的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31 | 高处作业 | 1、梯脚底部不坚实,底部垫高使用;2、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未按照35°~45°要求设置,未设置可靠拉撑装置;3、梯子的制作质量或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32 | 高处作业 | 1、悬空作业处未设置防护栏杆或其他可靠的安全设施;2、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吊具、料具等设备,未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验收。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33 | 高处作业 | 1、操作平台的面积超过10㎡或高度超过5m;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34 | 高处作业 | 1、物料平台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设计计算;物料平台搭设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2、物料平台支撑架未与工程结构连接或连接不符合要求;平台台面铺板不严或台面层下方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平网;3、物料平台的材质不符合要求;物料平台未在明显处设置限定荷载标牌。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35 | 高处作业 | 1、悬挑式钢平台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设计计算;2、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未设置在建筑物结构上;3、斜拉杆或钢丝绳,未按要求在平台两边各设置两道;4、钢平台未按要求设置固定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或栏板;平台上未在明显处设置限定荷载标牌;5、钢平台台面铺板不严,或钢平台与建筑结构之间铺板不严。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36 | 施工用电 | 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高大施工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之间小于安全距离且未采取防护措施;2、防护设施和绝缘隔离措施不符合规范;3、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3-1 外电防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37 | 施工用电 | 1、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方式;2、配电系统未采用同一保护方式;3、保护零线引出位置不符合规范;4、保护零线装设开关、熔断器或与工作零线混接;5、保护零线材质、规格及颜色标记不符合规范;6、电气设备未接保护零线每处;7、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的设置和安装不符合规范;8、工作接地电阻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大于10Ω;9、施工现场防雷措施不符合规范。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3-2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38 | 施工用电 | 1、线路老化破损,接头处理不当;2、线路未设短路、过载保护;3、线路截面不能满足负荷电流;4、线路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规范;5、电缆沿地面明敷;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6、电杆、横担、支架不符合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3-3 配电线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39 | 施工用电 | 1、配电系统未按“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设置扣10~20分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3-4 配电箱与开关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40 | 物料提升机 | 1、物料提升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2、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不灵敏;3、安全停层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4、未安装上限位开关;5、上限位开关不灵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6、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装置。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5.3-1 安全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41 | 物料提升机 | 1、物料提升机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2、未设置进料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3、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4、停层平台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5、未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平台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6、吊笼门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5.3-2 防护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42 | 物料提升机 | 1、物料提升机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2、附墙架未与建筑结构连接或附墙架与脚手架连接;3、缆风绳设置数量、位置不符合规范;4、缆风绳未使用钢丝绳或未与地锚连接;5、钢丝绳直径小于8mm,角度不符合45°~60°要求;6、安装高度30m的物料提升机使用缆风绳;7、地锚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5.3-3 附墙架与缆风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43 | 物料提升机 | 1、物料提升机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2、钢丝绳夹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3、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少于3圈;4、未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或钢丝绳拖地。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5.3-4 钢丝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44 | 物料提升机 | 1、物料提升机安装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2、未制定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3、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未经责任人签字;4、验收表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5.3-5 安拆、验收与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45 | 施工升降机 | 1、施工升降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不灵敏;2、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或不灵敏;3、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4、对重钢丝绳未安装防松绳装置或不灵敏;5、未安装急停开关,急停开关不符合规范要求;6、未安装吊笼和对重用的缓冲器;未安装安全钩。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6.3-1 安全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46 | 施工升降机 | 1、施工升降机未安装极限开关或极限开关不灵敏;2、未安装上限位开关或上限位开关不灵敏;3、未安装下限位开关或下限位开关不灵敏;4、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5、极限限位器与上、下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6、未安装吊笼门机电连锁装置或不灵敏;7、未安装吊笼顶窗电气安全开关或不灵敏。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6.3-2 限位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47 | 施工升降机 | 1、施工升降机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2、未安装防护围栏门连锁保护装置或连锁保护装置不灵敏;3、未设置出入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4、停层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5、未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平台门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6.3-3 防护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48 | 施工升降机 | 1、施工升降机附墙架未采用配套标准产品;2、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不符合说明书要求;3、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超过说明书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6.3-4 附墙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49 | 施工升降机 | 1、施工升降机对重钢丝绳绳数少于2根或未相对独立;2、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3、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不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4、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5、对重重量、固定、导轨不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6、对重未安装防脱轨保护装置。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6.3-5 钢丝绳、滑轮与对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50 | 施工升降机 | 1、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单位无资质;2、未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方案无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3、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4、验收表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每一项;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6.3-6 安拆、验收与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51 | 起重吊装 | 1、起重吊装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2、采用起重拔杆或起吊重量超过100KN及以上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1 施工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52 | 起重吊装 | 1、起重吊装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2、钢丝绳索具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卷筒、滑轮磨损、裂纹达到报废标准;3、卷筒、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4、地锚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3 钢丝绳与地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53 | 起重吊装 | 1、起重机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规定或未采用有效措施;2、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5 作业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54 | 起重吊装 | 1、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2、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未留有记录。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6 作业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55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架体未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审核审批;2.搭设高度超过50m 的架体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3.施工方案不完整,无法正确指导施工。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1施工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56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1.立杆基础未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2.架体未设置距地高度不大于200mm 的纵、横向扫地杆。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2 立杆基础 1)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及立杆底座应符合规范要求;2)架体应设置距地高度不大于200mm 的纵、横向扫地杆,并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57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1.架体与建筑物拉结不符合规范要求;2.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小于300mm;3.连墙件未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4.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双排脚手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3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1)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58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1.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纵向剪刀撑、横向斜撑、剪刀撑杆件接长、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4 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1)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59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1.脚手板材质、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铺板不严密、牢靠;2.架体外侧未封闭密目式安全网,网间不严密;3.作业层未在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7.作业层外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5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铺板应严密、牢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60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1.架体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6 交底与验收 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61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未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上;2.作业层铺设脚手板的部位未增加设置小横杆;3.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小于18cm。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1: 横向水平杆设置 1)横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上,两端与大横杆固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62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1.纵向水平杆杆件搭接长度.小于1m,且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2.立杆除顶层顶步外,使用搭接。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2 杆件搭接 1)纵向水平杆杆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且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63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1.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未用安全平网封闭;2.作业层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封闭。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3 架体防护 1)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用安全平网封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64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1.脚手架材质、通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4 脚手架材质 1)钢管直径、壁厚、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65 |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1.通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5 通道 1)架体必须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上下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66 | 悬挑式脚手架 | 1.悬挑式脚手架架体搭设、拆除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未进行设计计算;2.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架体搭设高度超过20m 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3-1 施工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67 | 悬挑式脚手架 | 1.悬挑钢梁尺寸未经设计计算确定,且截面高度小于160mm;2.钢梁锚固端长度小于悬挑长度的1.25 倍;3.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并与上层建筑结构拉结;4.钢梁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3-2 悬挑钢梁 1)钢梁截面尺寸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且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68 | 悬挑式脚手架 | 1.架体立杆底部未与钢梁连接柱固定;2.承插式立杆接长应采用螺栓或销钉固定;3.剪刀撑未沿悬挑架体高度连续设置,角度不符合45°~60°的要求,架体未按规定在内侧设置横向斜撑。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3-3 架体稳定 1)立杆底部应与钢梁连接柱固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69 | 悬挑式脚手架 | 1.脚手板材质、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铺设不严密、牢固,探出横向水平杆长度大于150mm。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3-4 脚手板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70 | 悬挑式脚手架 | 1.架体荷载不均匀,并超过设计值。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3-5 荷载 1)架体荷载应均匀,并不应超过设计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71 | 悬挑式脚手架 | 1.架体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3-6 交底与验收 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72 | 悬挑式脚手架 | 1.悬挑式脚手架立杆底部未固定在钢梁处,立杆纵、横向间距、纵向水平杆步距不符合方案设计和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4-1杆件间距 1)立杆底部应固定在钢梁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73 | 悬挑式脚手架 | 1.作业层外侧未在高度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2.作业层外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3.架体外侧未封挂密目式安全网。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4-2 架体防护 1)作业层外侧应在高度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74 | 悬挑式脚手架 | 1.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未用安全平网封闭;2.架体底层未进行封闭。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4-3 层间防护 1)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用安全平网封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75 | 悬挑式脚手架 | 1.脚手架材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2.型钢、钢管弯曲、变形、锈蚀超出规范允许范围。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4-4 脚手架材质 1)型钢、钢管、构配件规格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76 | 门式钢管脚手架 | 1.门式钢管脚手架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审核审批,搭设高度超过50m 的架体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3-1 施工方案 1)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77 | 门式钢管脚手架 | 1.立杆基础未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2架体扫地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3-2 架体基础 1)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78 | 门式钢管脚手架 | 1.连墙件未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2.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纵向剪刀撑及横向斜撑、垂直度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3.未按规范要求高度对架体进行整体加固。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3-3 架体稳定 1)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从脚手架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连墙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79 | 门式钢管脚手架 | 1.架体杆件、锁件未按说明书要求进行组装;2.纵向加固杆件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3.架体使用的扣件与连接杆件参数不匹配。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80 | 门式钢管脚手架 | 1..脚手板材质、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2.铺板不严密、牢靠;3.钢脚手板的挂钩未完全扣在水平杆上,并处于锁住状态。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3-5 脚手板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81 | 门式钢管脚手架 | 1.架体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未进行分段验收;3.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3-6 交底与验收 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82 | 门式钢管脚手架 | 1.门式钢管脚手架作业层外侧未在高度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2.作业层外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架体外侧未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3.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未用安全平网封闭,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4-1架体防护 1)作业层应在外侧立杆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83 | 门式钢管脚手架 | 1.脚手架材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4-2 材质 1)钢管不应有弯曲、锈蚀严重、开焊的现象,材质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84 | 门式钢管脚手架 | 1.架体承受的施工荷载不符合规范要求;2.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4-3 荷载 1)架体承受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85 | 门式钢管脚手架 | 1.架体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4-4 通道 1)架体必须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上下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86 |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 1.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架搭设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审核审批,搭设高度超过50m 的架体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3-1施工方案 1)架体搭设应有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87 |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 1.立杆基础未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2.架体未设置距地高度小于350mm 的纵、横向扫地杆。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3-2 架体基础 1)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立杆底座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88 |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 1.连墙件未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2.架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3-3 架体稳定 1)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连墙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89 |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 1.杆件锁件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不符合规范要求;2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计的步距在立杆连接碗扣节点处设置纵、横向水平杆;3.架体搭设高度超过24 m 时,顶部24m 以下的连墙件层未设置水平斜杆并应符合规范要求;.4.架体组装及碗扣紧固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3-4 杆件锁件 1)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90 |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 1.脚手板材质、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铺板不严密、牢靠;2.钢脚手板的挂钩未完全扣在水平杆上,并处于锁住状态。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3-5 脚手板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91 |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 1.架体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3.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3-6 交底与验收 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92 |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 1.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作业层外侧未在高度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2.作业层外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架体外侧未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3.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未用安全平网封闭,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4-1架体防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93 |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 1.脚手架材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2.钢管有弯曲、变形、锈蚀严重的现象,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4-2 材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94 |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 1.架体承受的施工荷载不符合规范要求;2.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4-3 荷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95 |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 1.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4-4 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96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未进行设计计算,架体提升高度超过150m 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1施工方案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97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1.未安装机械式全自动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2.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未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处;3.防坠落装置未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与建筑结构附着;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2 安全装置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安装机械式全自动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98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1.架体高度大于5 倍楼层高度、宽度大于1.2m;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3 架体构造 1)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 倍楼层高度、宽度不应大于1.2m;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99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1.附着支座数量、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2.使用工况未将主框架与附着支座固定;3.升降工况时,未将防倾、导向装置设置在附着支座处;4.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连接固定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4 附着支座 1)附着支座数量、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00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1.主框架和水平支承桁架的节点未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各杆件的轴线应汇交于节点;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5 架体安装 1)主框架和水平支承桁架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各杆件的轴线应汇交于节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01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1.升降工况时附着支座处建筑结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规范要求;2.升降工况时架体上有施工荷载,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3.两跨以上架体同时升降未采用电动或液压动力装置,而是采用手动装置。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6 架体升降 1)两跨以上架体同时升降应采用电动或液压动力装置,不得采用手动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02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动力装置、主要结构配件进场未按规定进行验收;2.架体分段安装、分段使用未进行分段验收并签字确认;3.架体每次提升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4-1检查验收 1)动力装置、主要结构配件进场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03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1.脚手板未铺设严密、平整、牢固;2.业层与建筑结构间距离大于规范要求;3.脚手架材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2 脚手板 1)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平整、牢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04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1.作业层外侧未在高度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2.作业层外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3.架体外侧未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3 防护 1)架体外侧应封挂密目式安全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05 |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 1.操作前未按规定对有关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且未定岗作业;3.安装拆除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4.架体安装、升降、拆除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区,未设置专人监护;5.荷载分布不均匀、荷载最大值超出规范允许范围内。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4 操作 1)操作前应按规定对有关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06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 1.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架体搭设无施工方案,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架体未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结构设计未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2.施工方案不完整,不能正确指导施工作业。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3-1施工方案 1)架体搭设应有施工方案,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架体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07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 1..立杆基础未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2.土层地基上立杆未采用基础垫板及立杆可调底座,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3.架体纵、横扫地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3-2 架体基础 1)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木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08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 1.架体与建筑物拉结不符合规范要求,并未从架体底层第一步水平杆开始设置连墙件;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3-3 架体稳定 1)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水平杆开始设置连墙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09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 1.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3-4 杆件 1)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10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 1.脚手板材质、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铺板不严密、牢靠;2.钢脚手板的挂钩未完全扣在水平杆上,并处于锁住状态;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3-5 脚手板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11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 1.架体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3.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3-6 交底与验收 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12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 1.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作业层外侧未在高度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2.作业层外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架体外侧未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4-1架体防护 1)架体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13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 1.立杆的接长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2.搭设悬挑脚手架时,立杆的接长部位未采用螺栓固定立杆连接件,剪刀撑的接长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4-2 杆件接长 1)立杆的接长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14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 1.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未用安全平网封闭;2.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4-3 架体封闭 1)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用安全平网封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15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 1.脚手架材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2.钢管有弯曲、变形、锈蚀严重的现象,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4-4 材质 1)架体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16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 1.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4-5 通道 1)架体必须设置符合规范要求上下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17 | 高处作业吊篮 | 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除作业未编制方案;2.方案未进行审批。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1施工方案 1)吊篮安装、拆除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悬挂吊篮的支撑结构承载力应经过验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18 | 高处作业吊篮 | 1.吊篮未安装防坠安全锁;2.防坠安全锁、上限位失灵无效,超过标定期限;3.未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或安全锁扣。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2 安全装置 1)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19 | 高处作业吊篮 | 1.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外挑檐边缘;2.前支架设置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3.前支架未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受力;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 悬挂机构 1)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外挑檐边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20 | 高处作业吊篮 | 1.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超过允许范围;2.安全绳未单独设置,型号规格与工作钢丝绳不一致;3.吊篮运行时安全绳未张紧悬垂;4.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未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4 钢丝绳 1)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应在允许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21 | 高处作业吊篮 | 1.吊篮未使用经检测合格的提升机;2.吊篮平台的组装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3.吊篮所用的构配件不是同一厂家的产品。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5 安装 1)吊篮应使用经检测合格的提升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22 | 高处作业吊篮 | 1.未经过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操作吊篮升降;2.吊篮内的作业人员超过2人;3.吊篮内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使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4.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未从地面进入吊篮内。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6 升降操作 1)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操作吊篮升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23 | 高处作业吊篮 | 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毕,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表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2.每天班前、班后未对吊篮进行检查;3.吊篮安装、使用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4-1交底与验收 1)吊篮安装完毕,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表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24 | 高处作业吊篮 | 1.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挡脚板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2.多层吊篮作业时未设置顶部防护板。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4-2 防护 1)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挡脚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25 | 高处作业吊篮 | 1.吊篮作业时未采取防止摆动的措施;2.吊篮与作业面距离不在规定要求范围内。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4-3 吊篮稳定 1)吊篮作业时应采取防止摆动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126 | 高处作业吊篮 | 1.吊篮施工荷载不符合规范要求;2.利用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4-4 荷载 1)吊篮施工荷载应满足设计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3000元以下 | 法人、其他组织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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