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政工程施工监管行政违法行为当场处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09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住建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积极推行简案快处、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制定市政工程施工监管行政违法行为当场处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公告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制定罚款等处罚清单或者实施罚款时,要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三)《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的。”

(四)《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第六项第一类“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适用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坚持高质量建设、高效率施工和高水平安全相统一,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突破安全底线的严重违法行为严惩重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容错纠错,实现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

(二)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或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建设施工。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让执法行为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严格执法程序。实施清单事项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收集必要的证据。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四)本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并结合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

三、事项清单(附后)


2025年7月9日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行政执法当场处罚、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适用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元)

处罚对象

执法机关

1

安全管理

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 -2持证上岗:(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

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未设置警示标志;2、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标志布置图;3、未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的设置,4、施工现场未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 -4 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3

文明施工

1、市区主要路段封闭围挡高度小于2.5m;2、一般路段封闭围挡高度小于1.8m;3、围挡不坚固稳定、不整洁美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 -1现场围挡:
(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
(2)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3)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4

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进出口未设置大门,未设置门卫值班室;
2、未建立门卫职守管理制度,未配备门卫职守人员;
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佩戴工作卡;
4、施工现场出入口无企业名称或标识,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2  封闭管理:
(1)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并应设置门卫值班室;
(2)应建立门卫职守管理制度,并应配备门卫职守人员;
(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
(4)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并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5

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未硬化;2、施工现场道路不畅通、路面不平整坚实;3、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4、施工现场未设置排水设施,且存在积水;5、施工现场存在污水、废水污染环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3  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2)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
(3)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扬尘措施;
(4)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设施,且排水通畅无积水;
(5)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6

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材料、构件堆放不到位;2、材料未码放整齐,未注明名称、规格;3、材料码放未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4、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未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随意抛掷;5、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未应制定防火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4  材料管理
(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
(2)材料应码放整齐,并应标明名称、规格等;
(3)施工现场材料码放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
(4)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
(5)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并应制定防火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7

文明施工

1、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办公、生活区未采取隔离措施;2、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3、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4、宿舍内未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超过2层;5、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小于2.5㎡,人数超过16人;6、冬季宿舍内未设置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7、夏季宿舍内未设置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8、生活用品乱堆乱放,环境卫生恶劣。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5  现场办公与住宿
(1)施工作业、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在施工程、伙房、库房不得兼做宿舍;
(3)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4)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得超过2层,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
(5)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5㎡,且不得超过16人;
(6)冬季宿舍内应有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
(7)夏季宿舍内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
(8)生活用品应摆放整齐,环境卫生应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8

消防安全

1、施工现场未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措施;2、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防火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3、施工现场未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失效,布局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5、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2.3-6  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
(2)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9

施工机具

1、平刨安装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2、平抛未设置护手及防护罩等安全装置;3、保护零线未单独设置,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4、平刨未按规定设置作业棚;5、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1  施工机具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刨
(1)平刨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平刨应设置护手及防护罩等安全装置;
(3)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平刨应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5)不得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0

施工机具

1、圆盘锯安装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2、圆盘锯未设置防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等安全装置;3、保护零线未单独设置,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4、圆盘锯未按规定设置作业棚;
5、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2  圆盘锯
(1)圆盘锯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圆盘锯应设置防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等安全装置;
(3)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圆盘锯应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5)不得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1

施工机具

1、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未单独设置保护零线,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2、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时未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3、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未保持出厂状态,私自接长使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3  手持电动工具
(1)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3)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应保持出厂状态,不得接长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2

施工机具

1、钢筋机械安装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2、保护零线未单独设置,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3、钢筋加工区未按要求搭设作业棚;4、对焊机作业无防火花飞溅隔热设施;5、钢筋冷拉作业未设置防护栏;6、机械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4  钢筋机械
(1)钢筋机械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钢筋加工区应搭设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4)对焊机作业应设置防火花飞溅的隔热设施;
(5)钢筋冷拉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
(6)机械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3

施工机具

1、电焊机安装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2、保护零线未单独设置,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3、电焊机未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4、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5m,未穿管保护;5、二次线未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6、电焊机未设置防雨罩,接线柱未设置防护罩。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5  电焊机:
(1)电焊机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电焊机应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4)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并应穿管保护;
(5)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6) 电焊机应设置防雨罩,接线柱应设置防护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4

施工机具

1、搅拌机安装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2、保护零线未单独设置,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离合器、制动器不灵敏或失效,料斗钢丝绳磨损、锈蚀、变形量不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4、料斗未设置安全挂钩或止挡装置,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5、搅拌机未按规定设置作业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6  搅拌机
(1)搅拌机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离合器、制动器应灵敏有效,料斗钢丝绳的磨损、锈蚀、变形量应在规定允
许范围内;
(4)料斗应设置安全挂钩或止挡装置,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5)搅拌机应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5

施工机具

1、气瓶使用时未安装减压器,乙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且应灵敏可靠;
2、气瓶间安全距离小于5m,与明火安全距离小于10m;
3、气瓶未设置防震圈、防护帽,未按规定存放。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7  气瓶
(1)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减压器,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并应灵敏可靠;
(2)气瓶间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与明火安全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3)气瓶应设置防震圈、防护帽,并应按规定存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6

施工机具

1、翻斗车制动、转向装置失效;
2、司机未经专门培训,未持证上岗,行车时车斗内载人。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8  翻斗车
(1)翻斗车制动、转向装置应灵敏可靠;
(2)司机应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行车时车斗内不得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7

施工机具

1、潜水泵保护零线未单独设置,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负荷线未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有接头。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9  潜水泵
(1)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不得有接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8

施工机具

1、振捣器作业时未使用移动配电箱、电缆线长度超过30m;
2、保护零线未单独设置,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10  振捣器
(1)振捣器作业时应使用移动配电箱、电缆线长度不应超过30m;
(2)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9

施工机具

1、桩工机械安装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2、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方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桩工机械未安装安全装置;
4、机械作业区域地面承载力未达到机械说明书要求;
5、机械与输电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术规范》JGJ46的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9.3-11  桩工机械:
(1)桩工机械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作业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桩工机械应按规定安装安全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4)机械作业区域地面承载力应符合机械说明书要求;
(5) 机械与输电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术规范》JGJ46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

基坑工程

1、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未采取临边防护措施;临边及其它防护不符合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1.3 -2.临边防护
(1)基坑施工深度超过2m的必须有符合防护要求的临边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1

基坑工程

1、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2、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设计方案;3、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4、砼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超挖;5、支撑拆除没有拆除方案;未按拆除方案施工;6、未用专业方法拆除支撑,施工队伍无专业资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1.3 -3.基坑支护及支撑拆除
(1)基坑支护应符合支护设计护方案要求;
(2)坑槽开挖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边坡;
(3)应有针对性支护设施产生变形的防治预案,并及时采取措施;
(4)应严格按支护设计及方案要求进行土方开挖及支撑的拆除;
(5)采用专业方法拆除支撑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专业施工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2

基坑工程

1、高水位地区深基坑内未设置有效降水措施;2、深基坑边界周围地面未设置排水沟;3、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4、深基坑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未采取防止临近建筑和管线沉降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1.3 -4.基坑降排水
(1)高水位地区深基坑内必须设置有效的降水措施;
(2)基坑施工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水措施;
(3)深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必须设置排水沟;
(4)深基坑降水施工必须有防止临近建筑及管线危险的防止沉降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3

基坑工程

1、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1.3 -5.坑边荷载
(1)基坑边缘堆置建筑材料等,距槽边最小距离必须满足设计规定,禁止基坑边堆置弃土,施工机械施工行走路线必须按方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4

模板支架

1、模板支撑支架高宽比大于规定值时,未按规定要求设置连墙杆;2、连墙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3、未按规定设置纵、横向及水平剪刀撑;4、搭设高度超过5m及以上与建筑物未设置固节点;5、纵、横向及水平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6、模板支撑支架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2.3-3.支撑支架构造
模板支撑支架必须按模板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立柱底部必须设置扫地杆;
(2)立柱接长应采用同心对接连接方式;
(3)立柱顶应设置可调支托;
(4)立柱底部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垫板;
(5)搭设高度超过5m及以上与建筑物应有固节点;
(6)模板支撑支架应按规定设置剪刀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5

模板支架

1、施工均布荷载超过规定值;施工荷载不均匀,集中荷载超过规定值。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2.3-4.施工荷载
(1)作业面上模板和配件不得随意堆放,模板应放平放稳应均匀,荷载不能超过设计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6

高处作业

1、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2、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3、安全帽不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3.3-1.安全帽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现场使用的安全帽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7

高处作业

1、在建工程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间不严;2、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3.3-2.安全网
1)在建工程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2)安全网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3)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8

高处作业

1、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未系挂安全带;2、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正确系挂安全带;3、安全带不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3.3-3.安全带
(1)现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的安全带;
(2)安全带的系挂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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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高处作业

1、作业面临边无防护;2、临边防护不严或不符合规范要求;3、防护设施未按照定型化、工具化设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3.3-4.临边防护
(1)作业面边沿应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栏杆;
(2)临边防护栏杆的应严密、连续;
(3)防护设施应达到定型化、工具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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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高处作业

1、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可靠;2、防护棚两侧未进行防护;3、防护棚宽度小于通道口宽度,长度不符合要求;4、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5、防护棚的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3.3-6、通道口防护
(1)通道口防护应严密、牢固;
(2)防护棚两侧应设置防护措施;
(3)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符合规范要求;
(4)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通道口防护顶棚应采用双层防护;
(5)防护棚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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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高处作业

1、梯脚底部不坚实,底部垫高使用;2、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未按照35°~45°要求设置,未设置可靠拉撑装置;3、梯子的制作质量或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3.3-7.攀登作业
(1)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2)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设有可靠的拉撑装置;
(3)梯子的制作质量或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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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高处作业

1、悬空作业处未设置防护栏杆或其他可靠的安全设施;2、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吊具、料具等设备,未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验收。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3.3-8.悬空作业
(1)悬空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2)悬空作业所使用的索具、吊具、料具等设备应为经过技术鉴定或验证、验收的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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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高处作业

1、操作平台的面积超过10㎡或高度超过5m;
2、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连接不牢固可靠或立柱底端距离地面超过80㎜;
3、操作平台的组装不符合规范要求;
4、平台台面铺板不严;
5、操作平台四周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或未设置登高扶梯;
6、操作平台的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3.3-9.移动式操作平台
(1)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应超过5m。
(2)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80mm;
(3)操作平台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组装,铺板应严密;
(4)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登高扶梯;
(5)操作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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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高处作业

1、物料平台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设计计算;物料平台搭设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2、物料平台支撑架未与工程结构连接或连接不符合要求;平台台面铺板不严或台面层下方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平网;3、物料平台的材质不符合要求;物料平台未在明显处设置限定荷载标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3.3-10.物料平台
(1)物料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2)物料平台支撑系统必须与工程结构进行可靠连接;
(3)物料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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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高处作业

1、悬挑式钢平台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设计计算;2、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未设置在建筑物结构上;3、斜拉杆或钢丝绳,未按要求在平台两边各设置两道;4、钢平台未按要求设置固定的防护栏杆和挡脚板或栏板;平台上未在明显处设置限定荷载标牌;5、钢平台台面铺板不严,或钢平台与建筑结构之间铺板不严。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3.3-11.悬挑式钢平台
(1)悬挑式钢平台应有相应的设计计算,并按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2)悬挑是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
(3)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要求两边各设置前后两道;
(4)钢平台两侧必须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并应在平台上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5)钢平台台面、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应严密、牢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36

施工用电

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高大施工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之间小于安全距离且未采取防护措施;2、防护设施和绝缘隔离措施不符合规范;3、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3-1  外电防护
(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2)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3)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坚固、稳定;
(4)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得进行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37

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方式;2、配电系统未采用同一保护方式;3、保护零线引出位置不符合规范;4、保护零线装设开关、熔断器或与工作零线混接;5、保护零线材质、规格及颜色标记不符合规范;6、电气设备未接保护零线每处;7、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的设置和安装不符合规范;8、工作接地电阻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大于10Ω;9、施工现场防雷措施不符合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3-2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得同时采用两种保护系统;
(3)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零线处引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4)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5)保护零线应采用绝缘导线,规格和颜色标记应符合规范要求;
(6)TN系统的保护零线应在总配电箱处、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7) 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接地体应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
(8)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9)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应按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10)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保护零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38

施工用电

1、线路老化破损,接头处理不当;2、线路未设短路、过载保护;3、线路截面不能满足负荷电流;4、线路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规范;5、电缆沿地面明敷;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6、电杆、横担、支架不符合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3-3  配电线路
(1)线路及接头应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
(2)线路应设短路、过载保护,导线截面应满足线路负荷电流;
(3)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4) 电缆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
(5)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的芯线,并应按规定接用;
(6)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39

施工用电

1、配电系统未按“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设置扣10~20分
用电设备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2、配电箱与开关箱结构设计、电器设置不符合规范;3、总配电箱与开关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4、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或失灵;5、配电箱与开关箱内闸具损坏;6、配电箱与开关箱进线和出线混乱;7、配电箱与开关箱内未绘制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8、配电箱与开关箱未设门锁、未采取防雨措施;9、配电箱与开关箱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10、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距离不符合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4.3-4  配电箱与开关箱
(1)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
(2)箱体结构、箱内电器设置及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3)配电箱必须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必须通过各自的端子板连接;
(4)总配电箱与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并灵敏可靠;
(5)箱体应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并应有门、锁及防雨措施;
(6)箱体安装位置、高度及周边通道应符合规范要求;
(7)分配箱与开关箱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40

物料提升机

1、物料提升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2、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不灵敏;3、安全停层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4、未安装上限位开关;5、上限位开关不灵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6、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装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5.3-1  安全装置
(1)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并应灵敏可靠;
(2)安全停层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
(3)应安装上行程限位并灵敏可靠,安全越程不应小于3m;
(4)安装高度超过30m的物料提升机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及自动停层、语音影像信号监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41

物料提升机

1、物料提升机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2、未设置进料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3、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4、停层平台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5、未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平台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6、吊笼门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5.3-2  防护设施
(1)应在地面进料口安装防护围栏和防护棚,防护围栏、防护棚的安装高度和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2)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
(3)平台门、吊笼门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42

物料提升机

1、物料提升机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2、附墙架未与建筑结构连接或附墙架与脚手架连接;3、缆风绳设置数量、位置不符合规范;4、缆风绳未使用钢丝绳或未与地锚连接;5、钢丝绳直径小于8mm,角度不符合45°~60°要求;6、安装高度30m的物料提升机使用缆风绳;7、地锚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5.3-3  附墙架与缆风绳
(1)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2)附墙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
(3)缆风绳设置的数量、位置、角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与地锚可靠连接;
(4)安装高度超过30m的物料提升机必须使用附墙架;
(5)地锚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43

物料提升机

1、物料提升机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2、钢丝绳夹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3、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少于3圈;4、未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或钢丝绳拖地。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5.3-4  钢丝绳
(1)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量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2)钢丝绳夹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钢丝绳严禁少于3圈;
(4)钢丝绳应设置过路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44

物料提升机

1、物料提升机安装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2、未制定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3、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未经责任人签字;4、验收表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5.3-5  安拆、验收与使用
(1)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装、拆卸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3)安装完毕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格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4)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及司机应持证上岗;
(5)物料提升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6)实行多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45

施工升降机

1、施工升降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不灵敏;2、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或不灵敏;3、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4、对重钢丝绳未安装防松绳装置或不灵敏;5、未安装急停开关,急停开关不符合规范要求;6、未安装吊笼和对重用的缓冲器;未安装安全钩。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6.3-1  安全装置
(1)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
(2)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并应灵敏可靠,应在有效的标定期内使用;
(3)对重钢丝绳应安装防松绳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4)吊笼的控制装置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的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断控制电路停止吊笼运行;
(5)底架应安装吊笼和对重缓冲器,缓冲器应符合规范要求;
(6)SC型施工升降机应安装一对以上安全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46

施工升降机

1、施工升降机未安装极限开关或极限开关不灵敏;2、未安装上限位开关或上限位开关不灵敏;3、未安装下限位开关或下限位开关不灵敏;4、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5、极限限位器与上、下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6、未安装吊笼门机电连锁装置或不灵敏;7、未安装吊笼顶窗电气安全开关或不灵敏。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6.3-2  限位装置
(1)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极限开关并应灵敏可靠;
(2)应安装自动复位型上、下限位开关并应灵敏可靠,上、下限位开关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上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之间的安全越程不应小于0.15m;
(4)极限开关、限位开关应设置独立的触发元件;
(5)吊笼门应安装机电联锁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6)吊笼顶窗应安装电气安全开关并应灵敏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47

施工升降机

1、施工升降机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2、未安装防护围栏门连锁保护装置或连锁保护装置不灵敏;3、未设置出入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4、停层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5、未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平台门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6.3-3  防护设施
(1)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安装地面防护围栏,防护围栏的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围栏门应安装机电联锁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2)地面出入通道防护棚的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3)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
(4)层门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48

施工升降机

1、施工升降机附墙架未采用配套标准产品;2、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不符合说明书要求;3、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超过说明书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6.3-4  附墙架
(1)附墙架应采用配套标准产品,当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附墙架的设计应满足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等要求,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2)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3)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49

施工升降机

1、施工升降机对重钢丝绳绳数少于2根或未相对独立;2、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3、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不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4、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5、对重重量、固定、导轨不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6、对重未安装防脱轨保护装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6.3-5  钢丝绳、滑轮与对重
(1)对重钢丝绳绳数不得少于2根且应相互独立;
(2)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3)钢丝绳的规格、固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4)滑轮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5)对重重量、固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6)对重除导向轮、滑靴外应设有防脱轨保护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50

施工升降机

1、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单位无资质;2、未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方案无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3、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4、验收表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每一项;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6.3-6  安拆、验收与使用
(1)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装、拆卸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核、审批;
(3)安装完毕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格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4)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及司机应持证上岗;
(5)施工升降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6)实行多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51

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2、采用起重拔杆或起吊重量超过100KN及以上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1  施工方案
(1)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2)超规模的起重吊装作业,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52

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2、钢丝绳索具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卷筒、滑轮磨损、裂纹达到报废标准;3、卷筒、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4、地锚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3  钢丝绳与地锚
(1)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2)钢丝绳规格应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
(3)吊钩、卷筒、滑轮磨损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4)吊钩、卷筒、滑轮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
(5)起重拔杆的缆风绳、地锚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53

起重吊装

1、起重机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规定或未采用有效措施;2、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5  作业环境
(1)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2)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54

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2、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未留有记录。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6  作业人员
(1)起重机司机应持证上岗,操作证应与操作机型相符;
(2)起重机作业应设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一人不得同时兼顾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
(3)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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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架体未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审核审批;2.搭设高度超过50m 的架体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3.施工方案不完整,无法正确指导施工。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1施工方案:
 1)架体搭设应有施工方案,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架体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2)搭设高度超过50m 的架体,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3)施工方案应完整,能正确指导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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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立杆基础未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2.架体未设置距地高度不大于200mm 的纵、横向扫地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2 立杆基础                      1)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及立杆底座应符合规范要求;2)架体应设置距地高度不大于200mm 的纵、横向扫地杆,并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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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架体与建筑物拉结不符合规范要求;2.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小于300mm;3.连墙件未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4.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双排脚手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3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1)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
2)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3)连墙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并应牢固可靠;
4)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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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纵向剪刀撑、横向斜撑、剪刀撑杆件接长、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4 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1)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2)纵向剪刀撑及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剪刀撑杆件接长、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59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脚手板材质、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铺板不严密、牢靠;2.架体外侧未封闭密目式安全网,网间不严密;3.作业层未在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7.作业层外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5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铺板应严密、牢靠;
2)架体外侧应封闭密目式安全网,网间应严密;
3)作业层应在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
4)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60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架体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3-6 交底与验收                   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内容应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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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未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上;2.作业层铺设脚手板的部位未增加设置小横杆;3.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小于18cm。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1: 横向水平杆设置             1)横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上,两端与大横杆固定;
2)作业层铺设脚手板的部位应增加设置小横杆;
3)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应大于18c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6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纵向水平杆杆件搭接长度.小于1m,且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2.立杆除顶层顶步外,使用搭接。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2 杆件搭接                     1)纵向水平杆杆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且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2)立杆除顶层顶步外,不得使用搭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6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未用安全平网封闭;2.作业层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封闭。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3 架体防护                     1)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用安全平网封闭;
2)作业层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6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脚手架材质、通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4 脚手架材质                   1)钢管直径、壁厚、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管弯曲、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3)扣件应进行复试且技术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6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通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3.4-5 通道                          1)架体必须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上下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66

悬挑式脚手架

1.悬挑式脚手架架体搭设、拆除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未进行设计计算;2.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架体搭设高度超过20m 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3-1 施工方案:
1)架体搭设、拆除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
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批,架体搭设高度超过20m 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5)钢梁间距应按悬挑架体立杆纵距相设置。

5)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拉结,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67

悬挑式脚手架

1.悬挑钢梁尺寸未经设计计算确定,且截面高度小于160mm;2.钢梁锚固端长度小于悬挑长度的1.25 倍;3.钢梁外端未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并与上层建筑结构拉结;4.钢梁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3-2 悬挑钢梁                     1)钢梁截面尺寸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且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2)钢梁锚固端长度不应小于悬挑长度的1.25 倍;
3)钢梁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4)钢梁外端应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并与上层建筑结构拉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68

悬挑式脚手架

1.架体立杆底部未与钢梁连接柱固定;2.承插式立杆接长应采用螺栓或销钉固定;3.剪刀撑未沿悬挑架体高度连续设置,角度不符合45°~60°的要求,架体未按规定在内侧设置横向斜撑。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3-3 架体稳定                      1)立杆底部应与钢梁连接柱固定;
2)承插式立杆接长应采用螺栓或销钉固定;
3)剪刀撑应沿悬挑架体高度连续设置,角度应符合45°~60°的要求;
4)架体应按规定在内侧设置横向斜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69

悬挑式脚手架

1.脚手板材质、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铺设不严密、牢固,探出横向水平杆长度大于150mm。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3-4 脚手板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2)脚手板铺设应严密、牢固,探出横向水平杆长度不应大于150m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70

悬挑式脚手架

1.架体荷载不均匀,并超过设计值。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3-5 荷载                         1)架体荷载应均匀,并不应超过设计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71

悬挑式脚手架

1.架体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3-6 交底与验收                   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分段搭设的架体应进行分段验收;
3)架体搭设完毕应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应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72

悬挑式脚手架

1.悬挑式脚手架立杆底部未固定在钢梁处,立杆纵、横向间距、纵向水平杆步距不符合方案设计和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4-1杆件间距                      1)立杆底部应固定在钢梁处;
2)立杆纵、横向间距、纵向水平杆步距应符合方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73

悬挑式脚手架

1.作业层外侧未在高度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2.作业层外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3.架体外侧未封挂密目式安全网。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4-2 架体防护                     1)作业层外侧应在高度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
2)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
3)架体外侧应封挂密目式安全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74

悬挑式脚手架

1.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未用安全平网封闭;2.架体底层未进行封闭。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4-3 层间防护                     1)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用安全平网封闭;
2)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75

悬挑式脚手架

1.脚手架材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2.型钢、钢管弯曲、变形、锈蚀超出规范允许范围。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4.4-4 脚手架材质                   1)型钢、钢管、构配件规格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2)型钢、钢管弯曲、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76

门式钢管脚手架

1.门式钢管脚手架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审核审批,搭设高度超过50m 的架体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3-1  施工方案                      1)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2)搭设高度超过50m 的脚手架,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3)专项施工方案应完整,能正确指导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77

门式钢管脚手架

1.立杆基础未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2架体扫地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3-2 架体基础                     1)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
2)架体底部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立杆底座符合规范要求;
3)架体扫地杆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78

门式钢管脚手架

1.连墙件未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2.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纵向剪刀撑及横向斜撑、垂直度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3.未按规范要求高度对架体进行整体加固。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3-3 架体稳定                       1)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从脚手架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连墙件;
2)架体剪刀撑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采用旋转扣件与立杆相连,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应按规范要求高度对架体进行整体加固;4)架体立杆的垂直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79

门式钢管脚手架

1.架体杆件、锁件未按说明书要求进行组装;2.纵向加固杆件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3.架体使用的扣件与连接杆件参数不匹配。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3-4 杆件锁件                      1)架体杆件、锁件应按说明书要求进行组装;
2)纵向加固杆件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架体使用的扣件与连接杆件参数应匹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80

门式钢管脚手架

1..脚手板材质、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2.铺板不严密、牢靠;3.钢脚手板的挂钩未完全扣在水平杆上,并处于锁住状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3-5 脚手板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2)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平整、牢固;     3)钢脚手板的挂钩必须完全扣在水平杆上,并处于锁住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81

门式钢管脚手架

1.架体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未进行分段验收;3.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3-6 交底与验收                    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
3)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内容应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82

门式钢管脚手架

1.门式钢管脚手架作业层外侧未在高度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2.作业层外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架体外侧未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3.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未用安全平网封闭,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4-1架体防护                      1)作业层应在外侧立杆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
2)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
3)架体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4)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用安全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用安全平网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83

门式钢管脚手架

1.脚手架材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4-2 材质                         1)钢管不应有弯曲、锈蚀严重、开焊的现象,材质符合规范要求;
2)架体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84

门式钢管脚手架

1.架体承受的施工荷载不符合规范要求;2.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4-3 荷载                          1)架体承受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规范要求;
2)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85

门式钢管脚手架

1.架体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5.4-4 通道                         1)架体必须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上下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86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1.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架搭设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审核审批,搭设高度超过50m 的架体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3-1施工方案                           1)架体搭设应有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2)搭设高度超过50m 的脚手架,应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87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1.立杆基础未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2.架体未设置距地高度小于350mm 的纵、横向扫地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3-2 架体基础                     1)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立杆底座应符合规范要求;
2)架体纵横向扫地杆距地高度应小于350mm。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88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1.连墙件未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2.架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3-3 架体稳定                     1)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连墙件;
2)架体拉结点应牢固可靠;
3)连墙件应采用刚性杆件;
4)架体竖向应沿高度方向连续设置专用斜杆或八字撑;
5)专用斜杆两端应固定在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6)专用斜杆或八字型斜撑的设置角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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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1.杆件锁件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不符合规范要求;2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计的步距在立杆连接碗扣节点处设置纵、横向水平杆;3.架体搭设高度超过24 m 时,顶部24m 以下的连墙件层未设置水平斜杆并应符合规范要求;.4.架体组装及碗扣紧固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3-4 杆件锁件                     1)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2)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设计的步距在立杆连接碗扣节点处设置纵、横向水平杆;
3)架体搭设高度超过24 m 时,顶部24m 以下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4)架体组装及碗扣紧固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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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1.脚手板材质、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铺板不严密、牢靠;2.钢脚手板的挂钩未完全扣在水平杆上,并处于锁住状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3-5 脚手板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2)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平整、牢固;
3)钢脚手板的挂钩必须完全扣在水平杆上,并处于锁住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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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1.架体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3.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3-6 交底与验收                   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
3)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内容应量化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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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1.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作业层外侧未在高度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2.作业层外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架体外侧未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3.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未用安全平网封闭,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4-1架体防护
1)架体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2)作业层应在外侧立杆1.2m 和0.6m 的碗扣节点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
3)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
4)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用安全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用安全平网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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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1.脚手架材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2.钢管有弯曲、变形、锈蚀严重的现象,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4-2 材质
1)架体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管不应有弯曲、变形、锈蚀严重的现象,材质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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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1.架体承受的施工荷载不符合规范要求;2.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4-3 荷载
1)架体承受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规范要求;
2)不得在架体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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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1.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6.4-4 通道
1)架体必须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上下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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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未进行设计计算,架体提升高度超过150m 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1施工方案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
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批,架体提升高度超过150m 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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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未安装机械式全自动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2.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未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处;3.防坠落装置未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与建筑结构附着;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安装防倾覆装置,技术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5.在升降或使用工况下,最上和最下两个防倾装置之间最小间距小于2.8m 或架体高度的1/4;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安装同步控制或荷载控制装置,同步控制或荷载控制误差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2 安全装置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安装机械式全自动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应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处;
3)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与建筑结构附着;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安装防倾覆装置,技术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5)在升降或使用工况下,最上和最下两个防倾装置之间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8m 或架体高度的1/4;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安装同步控制或荷载控制装置,同步控制或荷载控制误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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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架体高度大于5 倍楼层高度、宽度大于1.2m;
2.直线布置架体支承跨度大于7m,折线、曲线布置架体支承跨度大于5.4m;3.架体水平悬挑长度大于2m 且大于跨度的1/2;4.架体悬臂高度大于2/5 架体高度且大于6m;5.架体高度与支承跨度的乘积大于110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3 架体构造                     1)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 倍楼层高度、宽度不应大于1.2m;
2) 直线布置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曲线布置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5.4m;
3)架体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2m 且不应大于跨度的1/2;
4)架体悬臂高度应不大于2/5 架体高度且不大于6m;
5)架体高度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99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支座数量、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2.使用工况未将主框架与附着支座固定;3.升降工况时,未将防倾、导向装置设置在附着支座处;4.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连接固定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4 附着支座                     1)附着支座数量、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2)使用工况应将主框架与附着支座固定;
3)升降工况时,应将防倾、导向装置设置在附着支座处;
4)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连接固定方式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00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主框架和水平支承桁架的节点未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各杆件的轴线应汇交于节点;
2.内外两片水平支承桁架上弦、下弦间未设置水平支撑杆件,各节点未采用焊接式螺栓连接;3.架体立杆底端未设在水平桁架上弦杆的节点处;
4.与墙面垂直的定型竖向主框架组装高度未与架体高度相等;5.剪刀撑未沿架体高度连续设置,角度应符合45°~60°的要求,剪刀撑未与主框架、水平桁架和架体有效连接。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5 架体安装                     1)主框架和水平支承桁架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各杆件的轴线应汇交于节点;
2)内外两片水平支承桁架上弦、下弦间应设置水平支撑杆件,各节点应采用焊接式螺栓连接;
3)架体立杆底端应设在水平桁架上弦杆的节点处;
4)与墙面垂直的定型竖向主框架组装高度应与架体高度相等;
5)剪刀撑应沿架体高度连续设置,角度应符合45°~60°的要求,剪刀撑应与主框架、水平桁架和架体有效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0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升降工况时附着支座处建筑结构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规范要求;2.升降工况时架体上有施工荷载,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3.两跨以上架体同时升降未采用电动或液压动力装置,而是采用手动装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6 架体升降                      1)两跨以上架体同时升降应采用电动或液压动力装置,不得采用手动装置;
2)升降工况时附着支座处建筑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3)升降工况时架体上不得有施工荷载,禁止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0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动力装置、主要结构配件进场未按规定进行验收;2.架体分段安装、分段使用未进行分段验收并签字确认;3.架体每次提升前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4-1检查验收                      1)动力装置、主要结构配件进场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2)架体分段安装、分段使用应办理分段验收。
3)架体安装完毕,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表应有责任人签字确认;
4)架体每次提升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0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脚手板未铺设严密、平整、牢固;2.业层与建筑结构间距离大于规范要求;3.脚手架材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2 脚手板                         1)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平整、牢固;
2)作业层与建筑结构间距离应不大于规范要求;
3)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0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作业层外侧未在高度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2.作业层外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3.架体外侧未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3 防护                          1)架体外侧应封挂密目式安全网;
2)作业层外侧应在高度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
3)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0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操作前未按规定对有关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且未定岗作业;3.安装拆除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4.架体安装、升降、拆除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区,未设置专人监护;5.荷载分布不均匀、荷载最大值超出规范允许范围内。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7.3-4 操作                         1)操作前应按规定对有关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并定岗作业;
3)安装拆除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4)架体安装、升降、拆除时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区,并应设置专人监护;
5)荷载分布应均匀、荷载最大值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06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1.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架体搭设无施工方案,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架体未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结构设计未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2.施工方案不完整,不能正确指导施工作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3-1施工方案                       1)架体搭设应有施工方案,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架体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设计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2)施工方案应完整,能正确指导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07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1..立杆基础未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板;2.土层地基上立杆未采用基础垫板及立杆可调底座,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3.架体纵、横扫地杆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3-2 架体基础                     1)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设排水设施,基础垫木应符合规范要求;
2)土层地基上立杆应采用基础垫板及立杆可调底座,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架体纵、横扫地杆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08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1.架体与建筑物拉结不符合规范要求,并未从架体底层第一步水平杆开始设置连墙件;
2.架体拉结点未设置牢固可靠;3.连墙件未采用刚性杆件;4.架体竖向斜杆、剪刀撑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5.竖向斜杆的两端未固定在纵、横向水平杆与立杆汇交的盘扣节点处;6.斜杆及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3-3 架体稳定                     1)架体与建筑物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水平杆开始设置连墙件;
2)架体拉结点应牢固可靠;
3)连墙件应采用刚性杆件;
4)架体竖向斜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竖向斜杆的两端应固定在纵、横向水平杆与立杆汇交的盘扣节点处;
6)斜杆及剪刀撑应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角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09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1.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2.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计的步距在立杆连接插盘处设置纵、横向水平杆;3.当双排脚手架的水平杆层没有挂扣钢脚手板时,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斜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3-4 杆件                         1)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2)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设计的步距在立杆连接插盘处设置纵、横向水平杆;
3)当双排脚手架的水平杆层没有挂扣钢脚手板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斜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10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1.脚手板材质、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铺板不严密、牢靠;2.钢脚手板的挂钩未完全扣在水平杆上,并处于锁住状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3-5 脚手板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2)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平整、牢固;
3)钢脚手板的挂钩必须完全扣在水平杆上,并处于锁住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11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1.架体搭设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3.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3-6 交底与验收                     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
3)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内容应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12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1.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作业层外侧未在高度1.2m 和0.6m 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2.作业层外侧未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架体外侧未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4-1架体防护                      1)架体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2)作业层应在外侧立杆1.0m 和0.5m 的盘扣节点处设置上、中两道防护栏杆;
3)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13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1.立杆的接长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2.搭设悬挑脚手架时,立杆的接长部位未采用螺栓固定立杆连接件,剪刀撑的接长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4-2 杆件接长                     1)立杆的接长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2)搭设悬挑脚手架时,立杆的接长部位必须采用螺栓固定立杆连接件;
3)剪刀撑的接长应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14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1.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未用安全平网封闭;2.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4-3 架体封闭                     1)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用安全平网封闭;
2)作业层与建筑物之间应进行封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1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1.脚手架材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2.钢管有弯曲、变形、锈蚀严重的现象,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4-4 材质                          1)架体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管不应有弯曲、变形、锈蚀严重的现象,材质符合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16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1.通道不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8.4-5 通道                          1)架体必须设置符合规范要求上下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3000元以下

法人、其他组织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117

高处作业吊篮

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除作业未编制方案;2.方案未进行审批。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1施工方案                      1)吊篮安装、拆除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悬挂吊篮的支撑结构承载力应经过验算;
2)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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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高处作业吊篮

1.吊篮未安装防坠安全锁;2.防坠安全锁、上限位失灵无效,超过标定期限;3.未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或安全锁扣。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2 安全装置                     1)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
2)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
3)吊篮应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或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有链接;
4)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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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高处作业吊篮

1.悬挂机构前支架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外挑檐边缘;2.前支架设置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3.前支架未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受力;
4.前支架调节杆未固定在上支架与悬挑梁连接的结点处;5.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6.配重件的重量不符合设计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 悬挂机构                      1)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外挑檐边缘;
2)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
3)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
4)前支架调节杆应固定在上支架与悬挑梁连接的结点处;
5)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
6)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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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高处作业吊篮

1.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超过允许范围;2.安全绳未单独设置,型号规格与工作钢丝绳不一致;3.吊篮运行时安全绳未张紧悬垂;4.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未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4 钢丝绳                       1)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应在允许范围内;
2)安全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工作钢丝绳一致;
3)吊篮运行时安全绳应张紧悬垂
4)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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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高处作业吊篮

1.吊篮未使用经检测合格的提升机;2.吊篮平台的组装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3.吊篮所用的构配件不是同一厂家的产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5 安装                         1)吊篮应使用经检测合格的提升机;
2)吊篮平台的组装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3)吊篮所用的构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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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高处作业吊篮

1.未经过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操作吊篮升降;2.吊篮内的作业人员超过2人;3.吊篮内作业人员未将安全带使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4.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未从地面进入吊篮内。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3-6 升降操作                     1)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操作吊篮升降;
2)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 人;
3)吊篮内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使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
4)吊篮正常工作时,人员应从地面进入吊篮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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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吊篮

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毕,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表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2.每天班前、班后未对吊篮进行检查;3.吊篮安装、使用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4-1交底与验收                    1)吊篮安装完毕,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表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2)每天班前、班后应对吊篮进行检查;
3)吊篮安装、使用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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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吊篮

1.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挡脚板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2.多层吊篮作业时未设置顶部防护板。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4-2 防护                         1)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挡脚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2)多层吊篮作业时应设置顶部防护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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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高处作业吊篮

1.吊篮作业时未采取防止摆动的措施;2.吊篮与作业面距离不在规定要求范围内。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4-3 吊篮稳定                      1)吊篮作业时应采取防止摆动的措施;
2)吊篮与作业面距离应在规定要求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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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吊篮

1.吊篮施工荷载不符合规范要求;2.利用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9.4-4 荷载                         1)吊篮施工荷载应满足设计要求;
2)吊篮施工荷载应均匀分布;
3)严禁利用吊篮作为垂直运输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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