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随州市燃气服务中心 | 城区燃气经营企业 | 检查燃气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 2025年2月 | 现场检查并查阅资料 |
2 | 随州市燃气服务中心 | 城区燃气经营企业 | 检查燃气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 | 2025年4月 | 现场检查并查阅资料 | |
3 | 随州市燃气服务中心 | 城区燃气经营企业 | 检查燃气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 | 2025年9月 | 现场检查并查阅资料 | |
4 | 随州市燃气服务中心 | 城区燃气经营企业 | 检查燃气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 | 2025年12月 | 现场检查并查阅资料 | |
5 | 市生态环境执法队、市排水中心 | 污水处理厂 | 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全年 | 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 |
6 | 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研究所 | 随州市曾随置业有限公司(随州御景南庭小区项目) | 是否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及向购房者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是否包含白蚁预防的合格证明 | 《城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 | 2025年下半年 | 专项检查 |
7 | 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研究所 | 随州市龙都置业有限公司(龙都天地小区项目) | 是否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及向购房者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是否包含白蚁预防的合格证明 | 《城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 | 2025年下半年 | 专项检查 |
8 | 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研究所 | 随州市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白桃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 | 是否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及向购房者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是否包含白蚁预防的合格证明 | 《城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 | 2025年下半年 | 专项检查 |
9 | 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研究所 | 随州中元置业有限公司(白鹤山紫园小区项目) | 是否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及向购房者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是否包含白蚁预防的合格证明 | 《城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 | 2025年下半年 | 专项检查 |
10 | 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研究所 | 随州市龙基置业有限公司(龙基东麟府小区二期项目) | 是否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及向购房者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是否包含白蚁预防的合格证明 | 《城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 | 2025年下半年 | 专项检查 |
11 | 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研究所 | 随州市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投·首秀城项目) | 是否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及向购房者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是否包含白蚁预防的合格证明 | 《城市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 | 2025年下半年 | 专项检查 |
12 | 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研究所 | 随州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推荐名录公布中的鉴定单位 |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否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等,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随州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暂行)》
| 2025年下半年 | 现场检查 |
13 | 市房产市场管理所 | 专业化物业管理住宅小区 | 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听取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将评价意见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的内容;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 全年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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