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8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住建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住建局,随州高新区建设局,大洪山景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市政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无证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确保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施工许可制度是监督建筑工程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强化施工许可制度的执行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全市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先办理施工许可证再开工建设。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

(一)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市政项目在完成招标投标手续并具备开工的各项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及档案登记手续,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已经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缴纳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可按照《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暂行办法》(随建办〔2019〕23号)实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

二、加强履约重点环节监管

(一)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变更的监督管理。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内容,不得约定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二)加强对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应与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或者未经招标的工程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投标书、合同中确定的派驻现场施工、监理有关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随意更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

1、因去世或重病、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资格的。

3、因退休、调离原工作单位(与新单位已建立劳动人事社保关系)的。

4、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变更人员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管理经历应符合投标文件要求,且不得低于变更前标准,人员变更的比例不得超过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建设单位发现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除依据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外还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住建部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技术管理人员在重要施工资料上签字的,应督促改正,拒不整改的,不得同意下道工序施工,并上报住建部门。

住建部门应加强项目施工、监理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管理。在检查中发现投标承诺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更换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当场下达人员不到岗责任书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立案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为建筑市场管理重点监控对象。

(三)严禁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中标人中标后,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规定,自行完成所中标的项目工程。项目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发现非中标单位进场的,或中标人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的,应立即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中止合同,并向住建部门报告。住建部门发现工程项目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落实。严格执行《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办〔2020〕1号)要求,建筑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需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实名信息及时上传至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三、加强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一)严把材料质量关。所有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应严格进行材料进场验收并按规定频率取样复试,进场验收时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在监理见证下取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监理签证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二)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制订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明确工程见证取样检测试验内容及频率,并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交见证取样计划和见证人员授权通知书。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及时签证,并同步填写原材料监理台账。

(三)认真落实砼试块管理工作。开工前,施工现场应建立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或与检测机构签订代养合同,并填写标准养护备案表。混凝土试块必须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工作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样员完成,做好台账记录,并按要求送检。

(四)严格工序报验程序。工程的每一个检验批完成后,必须在施工单位质检员检查合格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后向监理报验,监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上一道分项、分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并完成施工资料及监理签认的,严禁进入下一道分项、分部工程施工。

对于监督方案规定的质量安全控制点、分部验收、预验收等,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由监理单位复查,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再书面通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申请验收监督,通知书上应有项目经理、总监及建设单位的签字认可。各方主体参加验收的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验收结果三天内报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五)及时消除质量隐患。开展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并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细则中明确控制要点及具体措施。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工程不应有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存在。

四、切实履行管理工作职责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及时完善工程建设各项手续;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核查相关资料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机构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符,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工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人员到岗履责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必须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而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数量的配置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派驻现场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承诺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不得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程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三)落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发现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要立即制止,并上报当地住建部门。

(四)落实住建部门监督责任。住建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住建部门的市场管理机构要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责任及执行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动态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建立建筑工程巡查记录登记制度,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各级住建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采取巡查、专项抽查和综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对造成重大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进行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通报公示。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5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