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建文〔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政办发〔2019〕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若干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7号)要求,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联合审查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特制定《随州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与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2020年6月1日后我市范围内立项、备案或核准的工业建设项目,按规定必须进行审查的,其施工图审计文件审查费用不再向建设单位收费,统一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
特此通知。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日
随州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政办发〔2019〕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若干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以下简称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施工图审查服务交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承担。
第三条 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统一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实施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项目范围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业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同意进行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名录库建立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推选施工图审查机构入围,建立随州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库。
第六条 审查机构名录库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施工图审查工作需要,补充采购一定数量的审查机构进入名录库。
第七条 名录库公开招投标活动应秉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评投标人各方面条件。
第八条 公开招标活动结束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布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
第三章 审查机构选定
第九条 原则上承接具体项目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应从我市名录库中选择确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选定审查机构的方式。建设单位可从名录库所有符合项目条件的审查机构中随机选定1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向选定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任务确认函,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后,与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机构选定活动的,选定结果无效。
被选定的审查机构发现本机构不具备该项目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应提出选定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被选定的审查机构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提供项目施工图审查服务。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否定选定的结果。
第十五条 名录库中审查机构资格不能满足工程项目审查需求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自行将审查任务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并承担审查费用。
第四章 计费规定
第十六条 原则上财政承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计文件的所有审查费用。
工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因建设单位原因,审查工作无法完成的,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审查证明通知审查机构终止审查,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计费标准的75%结算并一次性结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并及时报送复审,复审不再另行收费。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约定的,应负责完善,不再另加收审查费。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规定标准优惠40﹪后分档累进计收。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内容的变化、人工成本变化等实际情况对计费标准适时调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凭施工图联合审查服务合同、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审查费用优惠40﹪后的结算发票,每季度向市住建、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审查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备案或核准的工业建设项目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的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备案或核准的工业建设项目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监督以及绩效再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施工图审查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随州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2、随州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
3、随州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程序
4、随州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流程图
5、随州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送审资料清单
6、随州市工业建设项目施工图审计文件审查结算标准
【附件下载】随建文〔2020〕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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