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2020-08-12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随建文〔2020〕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随州高新区建设局,大洪山景区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省住建厅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厅字〔2017〕55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优化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施工许可办理范围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以下简称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1、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全装修商品住宅,房屋建设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交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安装工程等;

3、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如写字楼、商场、酒店、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工程实际,以下不具备发放施工许可条件的限额以上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1、城市建设中的一般性环境综合整治,包括老旧小区改造、房屋立面翻新、屋顶改造、既有建筑楼体外墙保温工程、街巷整治、杆线下地等;

2、绿化改造工程,包括绿化提档升级、城市景观摆花等工程;

3、灯光亮化、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弱电线路等设施日常管养维修工程等;

4、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二、明确施工许可的申领规模

建设单位既可以申请一次性办理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筑工程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施工许可,不得将该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且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应当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个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外,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钢结构、装修、幕墙、暖通、给排水、消防、智能化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单独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需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进行的土地整理、围墙圈隔和“三通一平”等活动,不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属于质量安全监督范围,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明确特殊建设模式项目施工许可办理要求

(一)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表中应填写“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信息,施工许可证上予以相应记载。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外,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限额以上的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当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对代建项目、PPP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建设单位应与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载明的建设单位一致,并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加注代建单位、SPV公司信息。

四、加强施工许可动态管理

(一)完善复工项目施工许可证核验制度。对因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项目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排查安全隐患并整改后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单位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的,经发证机关现场踏勘并出具具备开工条件的核验意见后方可复工建设。建设、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依法清算各自债权债务,并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五方责任主体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变更。

(二)完善施工许可证延期制度。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其他按期开工项目,因故不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项目的,合同工期由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自行协商,不需进行施工许可证延期。

(三)完善施工许可变更管理制度。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应通过“一体化平台”完成,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应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其他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四)明确施工许可补办要求。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项目,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继续施工。

1、已完工项目。住建部门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未完工项目。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已施工的部分出具合格意见后,方可补办施工许可手续。

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的项目,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可先予补办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同步进行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罚后,方可补办施工许可。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备注栏中注明补办。

(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对上述不具备发放施工许可条件的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各地住建部门要纳入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督,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巡查,主动介入,跟踪服务,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实行施工许可证网办模式

施工许可证采取网办模式,杜绝线下审批,体外循环。申请人必须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申报(有保密要求的项目除外),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擅自变更、长期不到岗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纳入诚信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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