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2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系统管理员 字号:[ ]

随建文20194

各建设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政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制定《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随州市民防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



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9〕18号)文件精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及时开工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手续的办理。

二、实施原则

(一)施工许可阶段实行并联审批,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设置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审批办理,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促使建设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二)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增设审批环节、不增加审批时限。

三、审批项目及实施部门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事项包括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设计备案)、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施工许可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与施工许可核发合并办理,由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时同步安排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参与施工许可阶段办理部门包括住建、民防、并行推进事项的有关审批部门。

四、申报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已经取得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含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名单);

(五)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含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名单);

(六)已办理工伤保险(含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及缴费凭证);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含联合图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加盖审查章的施工图全图);

(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已签订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九)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

五、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1、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

2、建设工程施工图审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联合审图机构出具,含人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全套;

4、授权委托书。

(二)系统获取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可通过审批系统获取)

2、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政府建设用地红线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供《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不动产证》;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工程提交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

4、依法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三)消防设计审查(含消防设计备案)个性化材料

1、消防设计说明书;

2、依法需专家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除提供以上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技术资料;

3、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所在建筑首次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法律文书复印件和产权合法证明材料、承租合同。

(四)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个性化材料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交费凭证(该项只针对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

2、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项目只针对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

3、符合《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358号)第十九条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论证材料(出具单位须盖章)(该项只针对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

(五)施工许可(含质量监督)个性化材料

1、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及缴费凭证;

3、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名单;

4、监理合同;

5、施工合同;

6、施工中标通知书,依法不需要招标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自主发包承诺书;

7、监理中标通知书,依法不需要招标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自主发包承诺书;

8、施工需要的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由住建部门牵头,民防部门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查工作,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本阶段内并行推进事项,在“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中将项目信息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办理。

(一)网上申报

建设单位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工程项目审批系统网上申报,按办事指南要求上传符合格式要求的电子申请资料,进行施工许可并联审批阶段的网上申报。

(二)窗口受理

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到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其余项目按属地到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后提交,由系统推送到阶段内并联部门及并行推进事项审批部门征求意见,信息接收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不计入审批时限)反馈本部门是否需要办理有关事项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默认不需要办理,建设单位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资料送至市、县(市区)行政服务和大数据局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进行统一接件登记后,将纸质材料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同时在工程项目审批系统推送电子资料至并联审批部门窗口。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受理意见并推送给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出具补正意见,提交综合窗口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部门办理

1、消防设计审查(含消防设计备案项目)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时提交联合审图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后,住建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相关批文。

2、对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民防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批文;对需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民防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批文。

3、消防设计审查(含消防设计备案项目)、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办结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批文(加盖电子印章)后共享至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建设单位可自行下载),也可根据建设单位需要出具相关批文;住建部门通过工程项目审批系统、电子证照库调用消防设计审查(含消防设计备案项目)、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批文,并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阶段时限:3+3=6个工作日,不含施工图审查时限)

4、联合勘验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勘验结果反馈给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录入工程建设审批系统,经勘验不具备开工条件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整改,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5、施工许可阶段内并行办理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在阶段内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一并提交申请材料,在第6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未完成审批的,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将有关办理信息推送到建设单位、有关审批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令建设单位及时办理。

(四)办结案件

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电子批文推送到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也可登录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申请人要求审批部门出具批准文书、证件的,审批部门应该出具。

七、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由住建部门牵头,民防部门配合,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一)市住建局

1、梳理并公布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用于并联申报。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重复使用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2、协调阶段内各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3、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协调。

(二)市民防办

1、制定本部门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2、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办理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3、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头部门及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4、民防部门按审批工作需要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审批部门联动机制。

(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1、设置综合窗口负责并联审批阶段的统一收件登记、统一送达批文证照的工作。

2、为并联审批提供工程项目审批系统支持,根据并联审批需求优化调整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功能。

3、配合市政府督查部门、牵头单位对并联审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联合市政府督查等部门对并联审批实施全过程监督,监督内容、督查分工、程序、结果运用按市政府督查部门要求执行。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施工合同备案、支付保函、招标书面情况报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不再作为施工许可的申报材料,市住建、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市民防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建设工程“双随机”执法检查、信用记录、监管警示和约谈制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依法处理,提高监管效率。具体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包括抽查方法、抽查比例、公示方式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印发。

九、其他事项

住建部门、民防部门应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审批部门联动机制,需县(市区)级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对应的市直部门负责协调区级职能部门受理、审查材料(包括纸质申请材料及电子申请材料),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成。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参照本方案办理。

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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