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图联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2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住建局 字号:[ ]

随建〔2019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9]18号)要求,实行“多审合一、联合监管”,保障施工图审查质量,规范施工图审查服务,特制定《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图联审”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实施。

附件:

1、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豁免项目清单

2、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必审项目清单

3、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图联审流程图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随州市气象局

2019年6月13日



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图联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9]18号)要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湖北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多图联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随州市范围内依法依规办理建设报批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中的人防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应当遵循本办法,各审图单位在资质范围内开展审图工作。

第三条  随州市实行“多图联审”制度,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含备案的项目)、人防设计审查、技防审查以及防雷装置设计审查中技术审查内容整合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统一交由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合同,并支付审查费用。对于工业项目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五条 “多图联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原则。图审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一站式”技术审查,并对其审查承担相应技术审查责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批和监管。

(二)实行“一网通办”原则。联合审图实行全过程在线办理,纳入县级以上各级政务服务网,与省政务服务网和各相关部门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三)限时办结原则。中型以下建设工程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大型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图纸修改和会商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二章 审查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图中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抗震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含人防、消防、气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内容。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防、气象等部门根据审查内容共同制定审查标准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送审和受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资料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窗口即时推送到审查机构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提出“多图联审”申请时,需提供下列送审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作为规划、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合同;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审查机构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审查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送审项目依法依规不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或属于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二)送审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三)送审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送审项目属于本审查机构资格范围,送审材料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审查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提出补正要求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查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审查和送达

第十一条 图审机构受理后,依据现行的技术规范标准开展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并对审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在图审规定时限内将审查合格书送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再由综合窗口送达到建设单位。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综合窗口分别出具审查意见表,说明不合格原因。

(三)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表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规定的审查内容的问题,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告知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表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并及时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审查意见存在疑义的,可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涉及人防、气象设计审查内容的,提请人防、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因建设单位原因,审查工作无法完成的,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审查机构终止审查。

第十五条  对于重新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作废,审查机构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全套资料,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含消防、人防、技防、气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以及有效项目为5个工作日,复审时限为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受理时间和施工图修改时间。

第十七条  综合窗口在获取审查合格成果文件后,即时将审查成果文件送达到住建、人防、气象等部门并联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职能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人防、气象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防、气象等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研究解决“多图联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随建〔2019〕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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