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2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住建局 字号:[ ]

随建〔2020〕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随州高新区建设局,大洪山景区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6日



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建市场秩序,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促进企业及执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湖北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规范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和红黑名单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信用办〔2017〕35号)、《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1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建行业开展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其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管理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发布、管理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由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采集、认定“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权限开展“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管理和应用工作。

本制度所称住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市政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预拌砼(砂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图纸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中介服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  住建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红名单”企业,是指从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经营,受到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表彰奖励的住建市场主体。

第六条  “黑名单”企业和个人,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存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者破坏行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受到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失信惩戒的住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认定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七条 “红名单”企业认定程序:

相关单位(科室)根据认定条件,组织认定提名“红名单”企业和个人名单,在网上公示2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填写《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信息认定表》(附件2),每季度报住建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八条  “红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内有效,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涉及违法违规、违诺失信等行为,由原列入部门填写《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移除提报表》(附件6),将其从“红名单”信息中移出。

第九条 “黑名单”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相关单位(科室)负责采集,填写《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采集表》(附件3)。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住建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由信息采集单位填写《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告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及个人。

(三)异议处理。单位或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告知书》(附件4)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该“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单位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采集认定单位在接到陈述和申辩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给予书面答复。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四)审查确认。对经核实确认应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填写《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认定表》(附件5),每季度向住建局报送,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第十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填写《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移除提报表》(附件6),将其从“黑名单”信息中移出。

第十一条 “黑名单”企业和个人惩戒措施:

1、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2、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

3、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

4、一年内不予受理新的企业资质申办,取得各类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的企业,不予受理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两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根据违法情节,依法限制其在本地区从事住建领域各类从业活动。

6、公布期内取消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企业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其他项目的建设业主可以根据择优选择的原则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

7、工程发包人、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工程招标时,应当查验住建部门公布的“黑名单”情况。

第十二条 采集、认定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时应当依据下列资料:

(一)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原件;

(二)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的执法建议书、处罚决定书、隐患整改通知书等;

(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记录。

第十三条  “红名单”“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修订后的名单。被列入“红名单”“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违诺失信或重大立功表现等行为,由局机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填写《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移除提报表》(附件6)并附以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并研究通过后,移除“红名单”“黑名单”。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列入“红名单”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依托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联动监管。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红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黑名单”信息对住建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失信惩戒。住建部门可以将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建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对于采集、认定、推送、公布虚假“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故意瞒报“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篡改“红名单”“黑名单”结果的,应当追究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对“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住建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发布、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建局举报或投诉。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认定范围

2、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信息认定表

3、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采集表

4、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告知书

5、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认定表

6、随州市住建领域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移除提报表


【附件下载】随建〔2020〕3号附件.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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