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2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住建局 字号:[ ]

随建〔2019〕7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防办公室、气象局,随州高新区建设局,大洪山景区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随政办发〔2019〕18号)精神,现将《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随州市民防办公室

随州市气象局

2019年8月5日


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制定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

通过联合验收,减少建设单位多头申报、各部门多头初验,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速度,促使建设项目早日投入使用,创造效益。

联合验收充分运用“多测合一”的成果,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和“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共同实施联合竣工验收。

二、联合验收事项

联合验收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项包括:

(一)规划条件核实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备案

(五)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六)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特定项目)

三、验收时限

联合竣工验收阶段总时限为14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其中职能部门提出预审意见2个工作日,现场验收7个工作日,验收意见反馈2个工作日,办理结果告知1个工作日,竣工验收备案2个工作日。

四、责任分工

住建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和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事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条件核实事项,具体核实:1、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要求全部完成,附属用房、停车位、绿化、内部道路等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到位;2、建设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施工围挡、建筑设备及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3、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民(人)防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

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事项。

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负责供(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技防、绿化、环卫等设施,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建设,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住建、发改、经信、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和认可,使相关设施建设达到规范标准要求。

五、办理流程

市级负责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到市政务服务大厅联合验收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办理,其余项目按属地到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相应综合窗口办理。

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与综合窗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

各验收部门应配合牵头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督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意见和告知单,按规定出具验收报告或监督报告。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工程项目审批系统,按要求填写《随州市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由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不计入审批时限)反馈本部门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和《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逾期未反馈的视同默认不需要办理,建设单位根据各部门反馈《申请材料清单》上传电子申报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二)窗口受理

建设单位将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资料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进行统一接件登记后,将纸质材料送至各职能部门窗口,同时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见附表2)反馈给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系统推送《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见附表3),逾期则视为无意见。各职能部门预审意见均认为材料齐全的,由综合窗口协调建设单位和各职能部门确定现场验收时间,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见附表5)反馈给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职能部门应填写《联合验收一次性整改告知单》(见附表4),连同《联合验收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见附表3)一并提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收齐全部一次性补正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一次性补正告知单要求,将补正材料提交给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分别转给各职能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审查。

(三)现场验收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进行。对于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程,建设单位宜邀请职能部门在联合验收之前组织单项预验收,以提高联合验收的一次通过率。预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预验收以指导和服务为主,旨在预先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联合验收之前。各职能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

(四)意见反馈

现场验收结束后,各职能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窗口提交《联合验收意见单》(见附表6)及文书,综合窗口收齐各职能部门验收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见附表7)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意见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验收意见为通过的,职能部门向综合窗口提交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即规划部门提交《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住建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质量监督报告》、《档案合格表》,民(人)防部门提交《人防工程备案通知书》,气象部门提交《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验收意见未通过的,各职能部门应将《联合验收意见单》连同《联合验收一次性整改告知单》提交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收齐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及时向综合窗口申请整改复查。各职能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复查。整改复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综合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

自联合验收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在3个月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请整改复查,也未作出情况说明的,职能部门可认定为验收事项验收未通过。

(五)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8),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记录、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档案合格证明及质量监督报告,住建部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联合验收一次性整改告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建设单位。

本方案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2、附表1-8


【附件下载】随建〔2019〕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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