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规定》 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6-09-29 14:50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住建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为做好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起草了《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规定》(下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目的和背景

(一)上级政策有要求。近年来,为切实加大对各类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国家、省及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帮扶政策措施,要求对公租房保障对象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租金减免。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要求:“要充分考虑住房救助对象经济条件差、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客观条件,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给予租金减免,确保其租房支出可负担”。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中的特困群体有呼声。我市自2007年建立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以来,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公租房实物配租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做到了应保尽保。市城区共配租入住公租房7289套。在实际工作中,有少数困难群众因家庭变故、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租金缴纳比较困难,要求落实租金减免政策,给予政策帮扶,缓解困难。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二)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要充分考虑住房救助对象经济条件差、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客观条件,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要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其中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给予租金减免,确保其租房支出可负担”。

(三)湖北省民政厅、国土厅、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4]2号)第六条规定:“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购买现承租公有住房时,可对其适当优惠售房价格;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的,享受减少租金20%的优惠”。第十一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争取当地政府对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购(建)房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户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四)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第四条规定:“对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公租房房租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可以实施租金减免或发放租赁补贴”。

(五)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通知》(随政发〔2018〕25号):第四条规定“对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确有困难的城镇特困职工,经民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的资金减免”。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五条内容,核心内容如下:

第四条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比例申请减免租金:

(一)保障家庭中有城镇特困供养人员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二)保障家庭未取得低收入家庭认定,家庭主要成员(申请人或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存在长期固定医疗支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房屋租金减免70%;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随州市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房屋租金减免50%。

(三)保障家庭中有一、二级残疾的,房屋租金减免50%。

(四)保障家庭中有重大疾病的,房屋租金减免50%。

(五)保障家庭属城镇特困职工家庭的,房屋租金减50%。

(六)保障家庭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租金减免50%。

(七)保障家庭中有享受国家、省优抚政策的,房屋租金减免2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6级残疾军人,服役期间荣获勋章、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战功或二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退役军人,房屋租金减免50%。

(八)保障家庭中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两孩及以上),房屋租金减免20%至不再符合条件。

(九)保障家庭只剩下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未成年人在民政、社区(村)监护期间或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十)保障家庭仅一人且失踪或去世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核销欠交的房屋租金。

同时符合以上多种减免情形的,租金按最高比例减免。

第五条  拖欠公租房租金的保障家庭,应先结清所欠租金,方可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金减免: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六)其他违反公租房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保障家庭根据本规定申请减免租金,应当由公租房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附件);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租金减免情形的证明材料:

1、属第四条第一项减免情形,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供养证明;

2、属第四条第二项减免情形,需提供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证明、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和长期固定医疗支出证明等;

3、属第四条第三项减免情形,需提供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4、属第四条第四项减免情形,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材料;

5、属第四条第五项减免情形,需提供县级以上工会部门出具的特困职工家庭证明;

6、属第四条第六项减免情形,需提供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的特殊家庭证明;

7、属第四条第七项减免情形,需提供《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证书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8、属第四条第八项减免情形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

9、属第四条第九项减免情形的,18岁以上需提供全日制学生在读证明。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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