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困难家庭租金减免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拟定了《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并于2026年10月28日17:30时前书面反馈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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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29日
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4〕2号)和《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通知》(随政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已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实物的保障家庭,申请减免应缴纳的租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下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租金减免核准相关工作。随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下称“市住保中心”)负责受理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和日常动态核查工作。
第四条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比例申请减免租金:
(一)保障家庭中有城镇特困供养人员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二)保障家庭未取得低收入家庭认定,家庭主要成员(申请人或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存在长期固定医疗支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房屋租金减免70%;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随州市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房屋租金减免50%。
(三)保障家庭中有一、二级残疾的,房屋租金减免50%。
(四)保障家庭中有重大疾病的,房屋租金减免50%。
(五)保障家庭属城镇特困职工家庭的,房屋租金减50%。
(六)保障家庭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租金减免50%。
(七)保障家庭中有享受国家、省优抚政策的,房屋租金减免2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5级及以上伤残军人,房屋租金减免50%。
(八)保障家庭中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两孩及以上),房屋租金减免20%至不再符合条件。
(九)保障家庭只剩下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未成年人在民政、社区(村)监护期间或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十)保障家庭仅一人且失踪或去世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核销欠交的房屋租金。
同时符合以上多种减免情形的,租金按最高比例减免。
第五条 拖欠公租房租金的保障家庭,应先结清所欠租金,方可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金减免: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第七条 保障家庭根据本规定申请减免租金,应当由公租房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附件);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租金减免情形的证明材料:
1、属第四条第一项减免情形,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供养证明;
2、属第四条第二项减免情形,需提供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证明、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和长期固定医疗支出证明等;
3、属第四条第三项减免情形,需提供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4、属第四条第四项减免情形,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材料;
5、属第四条第五项减免情形,需提供县级以上工会部门出具的特困职工家庭证明;
6、属第四条第六项减免情形,需提供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的特殊家庭证明;
7、属第四条第七项减免情形,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残疾军人证》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8、属第四条第八项减免情形的,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
9、属第四条第九项减免情形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需提供民政、社区(村)监护证明,18岁以上需提供全日制学生在读证明。
第八条 承租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市住保中心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
第九条 市住保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进行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准是否予以租金减免。核准结果由市住保中心及时告知承租人。
第十一条 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的租金减免结果,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租金减免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减免后执行。保障家庭在享受租金减免期间,不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应主动向市住保中心申报。保障家庭不主动申报的,经核实确已不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并记入公租房诚信管理档案,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退出公租房保障。
第十三条 申请租金减免家庭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对伪造证明材料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并记入公租房诚信管理档案,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退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租金减免家庭《公租房租赁合同》到期后,若继续取得保障资格,需再次进行租金减免申请。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 月 日施行。随县、广水市可参照执行。2021年5月12日印发的《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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