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4]2号)和《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通知》(随政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组织起草了《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5年1月18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反馈,逾期无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单位: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住房保障科
单位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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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8日
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4]2号)和《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通知》(随政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已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的保障家庭,申请减免应缴纳的租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租金减免核准相关工作。随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受理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和日常动态核查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
第四条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比例申请减免租金:
(一)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城镇特困供养人员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二)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且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房屋租金减免50%;
(三)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突发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房屋租金减免50%;
(四)符合随州市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且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房屋租金减50%;
(五)符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且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房屋租金减免30%;
(六)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省优抚政策且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房屋租金减免20%;
(七)市政府核准的其他特殊情形,房屋租金按核定标准减免。
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形的,租金按最高比例减免。
第五条 拖欠公租房租金的保障家庭,应先结清所欠租金,方可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金减免:
(一)连续闲置公租房六个月以上的;
(二)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三)将公租房用于违法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保障家庭根据本规定申请减免租金,应当由公租房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附件);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租金减免情形的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供养证明;
2、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3、二级甲等以上(含)公立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材料;
4、《烈士证明书》、《残疾军人证》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5、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的特殊家庭证明;
6、县级以上工会部门出具的特困职工家庭证明;
7、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或者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对申请人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缴纳租金确有困难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承租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市保障中心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
第九条 市保障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减免条件进行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准是否予以租金减免。核准结果由市保障中心及时告知承租人。
第十一条 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的租金减免结果,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租金减免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减免后执行。保障家庭在享受租金减免期间,不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应主动向市保障中心申报。保障家庭不主动申报的,经核实确已不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并记入公租房诚信管理档案,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退出公租房保障。
第十三条 申请租金减免家庭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对伪造证明材料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并记入公租房诚信管理档案,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退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租金减免家庭《租赁合同》到期后,若继续取得保障资格,需再次进行租金减免申请。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租金减免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日施行。随县、广水市可参照执行。2021年5月12日印发的《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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