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1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随州市城市防洪排水发展事业中心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 | 1.40元/吨 | 政府制定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随州市物价局、随州市财政局、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313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鄂价环资〔2015〕70号,鄂价环资〔2017〕154号,鄂发改规〔2025〕1号、随价文【2015】29号 | |
2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随州市城市防洪排水发展事业中心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道费收费对象为申请确需占用道路并经市政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和个人;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对象是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道路挖掘修复费全部用于道路挖掘修复。排水设施运行维护 | 道路占用费根据不同占道类型和区域位置按0.05-0.6元/日·㎡收取;挖掘修复根据道路路面类型和不同位置按37-328元/㎡收取,路牌1000元/块,超重车辆补偿费1000元/公里收取。 普通检查井2162元/座 矩形检查井6333元/座 | 政府制定 财政部、建设部、物价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国办发〔2020〕27号,建城〔1993〕410号,建城〔1994〕057号,鄂建〔1996〕324号,鄂建设规〔2020〕1号 | 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3 |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工程发包人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部分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 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 政府制定 财政部、住建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鄂经信减负〔202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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