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虚”,现梳理随州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请各地以案为鉴,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一、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一:随州市蓝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案(随州市)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曾都区城管执法局巡查发现随州市曾都区雪峰餐饮店、随州市曾都区四掌门餐饮店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随即要求气源供应企业随州市蓝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对该店铺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整改,在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前,采取停气等措施来确保燃气使用安全。4月23日下午,曾都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再次到“随州市曾都区雪峰餐饮店”和“随州市曾都区四掌门餐饮店”两个店铺进行燃气安全复查,发现两个店铺内依然在没有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情况下使用随州市蓝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配送的液化石油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三)处理结果
2025年7月31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随州市蓝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随县安居镇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随县)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9日,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随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登记线索,称随县安居镇液化气站向安居镇小陈快餐餐馆配送超期未检气瓶。经现场核查,发现1只条码为8190013152的在用气瓶瓶体标注使用期限为“2011.01-2019.01”,气瓶角阀上定期检验环信息载明“下次检验有效期为23年1月”;充装信息显示,充装单位为随县安居液化气站,末次充装日期为2025年5月29日。截至2025年5月29日,条码为8190013152的气瓶实际使用年限已超过规定的最长使用年限。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安居液化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随县洪山镇双河液化气站篡改、隐瞒、销毁充装信息案(随县)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5日上午,随县住建局发现随县洪山镇双河液化气站充装间放置17页钢瓶二维码照片,共计209个二维码,扫描二维码照片显示近期有充装记录信息,证实该站故意绕过充装监控设备。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三)处理结果
2025年6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随县洪山镇双河液化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随州市曾都区老刘日杂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曾都区)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4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燃气灶具安全监督检查时,在位于随州市鹿鹤市场土产巷302号的随州市曾都区老刘日杂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共计12台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燃气灶具进货票据。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三)处理结果
2025年9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州市曾都区老刘日杂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12台燃气灶具,罚款人民币84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个人及燃气用户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五:张某某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案(随州市)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8日19时许,张某某擅自将液化石油气残液倒入其门前污水井。
(二)法律依据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六款。
(三)处理结果
2025年9月12日,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款,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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