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燃安办,随州市高新区燃安办,市燃安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我们梳理了2024年第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持续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强化监管执法,进一步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广水市马坪液化气站门市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16日,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中心向广水市住建局移交了广水市马坪液化气站门市部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向某充装用于经营的燃气,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三)处理结果
2024年9月29日,广水市住建局对广水市马坪液化气站门市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向某充装用于经营的燃气一案处壹万贰仟(¥:120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玖拾(¥:2190.00)元。
二、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彭某使用挖掘机实施路面开挖作业时将DN90天然气管道挖破
(一)简要案情
2024年7月10日上午,彭某受邀对随州市曾都区真武巷北端路口处东侧路面进行开挖,修复地下破损的自来水管。彭某驾驶挖掘机进行挖掘作业时,将DN90市政中压燃气管道挖破,造成天然气泄漏,导致周边居民停气。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燃气管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8”项内容之规定,对彭某处以叁万元整(¥:30000.00)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个人及燃气用户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随县周某涉嫌非法经营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随县公安局洪山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线索后,于当日查获准备运输液化气进行销售的周某,经周某现场指认,现场扣押各类型液化气瓶29支。经调查,2022年6月至2024年1月期间,周某在没有取得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从枣阳平林镇液化气站购进液化气并运回随县洪山镇,周某将购进的液化气储存在厢式货车内停放在家附近的砖厂内,之后在洪山镇区范围内销售液化气,以此牟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处理结果
2024年6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随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9900元,扣押的轻型厢式货车一辆、8罐大罐满装液化气瓶、6罐大罐空装液化气瓶、6罐小罐满装液化气瓶、9罐大罐空装液化气瓶均予以没收。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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