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随州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6 14:39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为深入推进全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燃气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治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问题,形成不敢违法的震慑效应,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现将今年来13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进行通报如下:

  案例一:随县殷店镇中合液化气站涉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3日上午,随县住建局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随县殷店镇中合液化气站涉嫌通过扫描自有二维码为没有二维码的气瓶充装液化气,导致气瓶充装信息无法溯源;充装过程不规范,现场提取放置在充装间一袋二维码用手机扫描显示近几天有充装记录信息,绕过了监控设备,存在燃气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经随县住建局机关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领导班子通过,决定对随县殷店镇中合液化气站,处单位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罚款。

  案例二 :随州市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随县星旗小区市政配套工程道路施工挖破燃气管道,产生燃气泄漏。

  一、基本案情

  随州市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4月20号上午8点半左右,随州市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随县星旗小区市政配套工程道路施工时,由于施工现场铲车作业时对离自然地面高程把握不当,挖破燃气管道,产生燃气泄漏,现场无人员及财产损失。

  二、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处罚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三、处罚结果

  依据《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经随县住建局机关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报局党组同意,对随州市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单位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罚款。

  案例三:随县安居镇居民张某某无证从事燃气经营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存储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日,随县住建局接到随州市燃安办交办函,称接到群众举报安居镇中心大道289号有疑似黑气贩。2023年8月9日,随县住建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居镇政府、安居镇派出所开展调查,在张某某家中一楼查获33个液化气钢瓶,其中9个满瓶。经询问张某某本人,其称大概从2021年3月起从事燃气经营,每天灌气送气大概有4—7个,平均每瓶利润20元左右,钢瓶所属气站和充装燃气企业不在本县辖区,已将相关线索移交。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随县住建局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随县安居镇居民李某某无证从事燃气经营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存储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日,随县住建局接到随州市燃安办交办函,称接到群众举报安居镇中心大道438号有疑似黑气贩。2023年8月9日,随县住建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居镇政府、安居镇派出所开展调查,在李某某家中一楼查获16个液化气钢瓶,其中9个满瓶,经询问李某某本人,其称大概从事燃气经营两年多,没有做过详细记录,每瓶利润13元左右,钢瓶所属气站和充装燃气企业不在本县辖区,已将相关线索移交。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随县住建局对李某某作出罚款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随县洪山镇液化气站在充装液化气过程不规范。绕过充装信息系统监控设备,隐瞒充装信息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8日,随州市燃安办及随县燃气安全委员会等巡查人员在洪山液化气站开展巡查时,发现该气站涉嫌通过扫描自有二维码为没有二维码的气瓶充装液化气,导致气瓶充装信息无法溯源;充装过程不规范,现场提取放置在充装间一盒二维码,用手机扫描显示近几天及当天有充装记录信息,绕过了充装信息系统监控设备,隐瞒充装信息,涉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情况,经调查核实,现已经终结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随县住建局对洪山液化气站作出罚款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公民汪某涉嫌擅自对碧桂园别墅区户内燃气管道进行改装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4日接广水市中环天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报告,公民汪某涉嫌擅自对碧桂园别墅区户内燃气管道进行改装。广水市燃气服务中心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广水市住建局建设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广水市住建局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整改。同时广水市燃气服务中心对公民汪某下达调查询问通知单,当事人公民汪某承认其在碧桂园别墅区户内燃气管道进行改装的违法事实。

  (二)法律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款“……(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承办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责令当事人配合中环天燃气公司对破坏管道进行修复,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对公民汪某处1千元罚款。

  案例七: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在广水市富康片区拆除燃气警示标志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4日,广水市燃气服务中心接广水市中环燃气有限公司巡查员报告,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在广水市富康片区擅自拆除燃气警示标志,广水市燃气服务中心迅速到达现场,责令其配合中环天燃气公司恢复原状,并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6月26日前整改到位,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配合中环天燃气公司于6月25日已完成整改。

  (二)法律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广水市燃气服务中心对广水市市政工程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李某某涉嫌在广水市广悟大道程家湾泉水山庄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7日广水市燃气服务中心接鄂大悟城管移字〔2023〕第001移交案件,2023年9月3日,孝昌县王店居民李某某涉嫌在广水市广悟大道程家湾泉水山庄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2023年  9月  7日广水市燃气服务中心对相关证据进行复核,证据属实。经广水市住建局主管领导批准依法对涉案车辆等相关证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公民李某某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李某某承认其在广水市广悟大道程家湾泉水山庄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的违法事实。

  (二)法律依据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一)盗用燃气;(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二)燃气经营企业不履行对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检查、指导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以及答复处理用户查询、投诉等职责的;(三)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四)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五)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六)燃气用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广水市燃气服务中心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对李某某处6千元罚款。

  案例九:广水市吴店液化气站涉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3日广水市燃气服务中心在检查时发现广水市吴店液化气站涉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广水市燃气服务中心经广水市住建局主管领导批准依法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广水市吴店液化气站法人吴章国进行了询问。广水市吴店液化气站法人吴章国能积极配合并对证据签字确认。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广水市燃气服务中心对广水市吴店液化气站处32000元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26666.4元,共计58666.4元。

  案例十:湖北一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挖破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8日下午17点30分左右,湖北一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曾都区迎宾大道东城办事处市政绿化工程机械取土施工时,挖破PE110中压燃气管道,造成天然气大量泄漏,导致附近1.2万余户居民停气,严重威胁到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周边居民用气。

  (二)法律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燃气管理)》序号7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2023年9月28日,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湖北一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案例十一:随州市曾都区职工液化石油气站销售本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9月6日上午9点14分,曾都区燃安办联系曾都区城管执法局,随州市曾都区职工液化石油气站涉嫌擅自为非自有钢瓶充装燃气的行为。2023年9月6日上午,区城管执法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区燃安办将27个散落的气瓶二维码移交至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经执法人员扫码确认,27个二维码中有3个是未登记单位的二维码,2个本站登记的二维码,22个非本站登记的二维码,这22个非本站登记的二维码有8月10日到9月6日在本站充气的68次记录,燃气以每瓶90元的价格售出,确认其存在为非自有钢瓶充装燃气的行为。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其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之规定。

  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随州市曾都区职工液化石油气站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案例十二:随州市曾都区齿轮液化气站销售本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9月14日,区城管执法局收到随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线索移交函,反馈“2023年9月6日,市燃安办组织对液化气站检查时发现齿轮液化气站存在通过扫描本站二维码解锁充装枪向非自有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同步移交28个散落的液化气瓶登记二维码。经扫码检查,市燃安办移交散落随州市曾都区齿轮液化气站的28个二维码中,2个未登记单位二维码(不能扫码),17个本气站登记二维码,9个非本气站登记二维码。经确认,自8月21日到9月5日,26个可扫二维码均存在在本站充装燃气并以每瓶90元的价格售出的记录。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其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之规定。

  根据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随州市曾都区齿轮液化气站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案例十三:湖北永嘉安建设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挖破燃气管道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9月6日下午,曾都区城管执法局收到随州市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电话通知:“2023年9月6日下午15点25分,湖北永嘉安建设有限公司,在曾都区沿河大道司法局小区院内,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机械施工时挖破燃气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影响到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周边居民安全”。2023年9月6日下午,区城管执法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经查,湖北永嘉安建设有限公司在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司法局小区院内开展市政设施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现场施工员李某指挥挖掘作业时将5厘米低压燃气管道挖破,造成天然气泄漏,导致附近28户居民两小时停气。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其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之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燃气管理)》序号7之规定,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湖北永嘉安建设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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