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08 14:35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为确保我市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持续推进,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组织对《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形式反馈至市住建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

  联系单位:随州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联系人: 万骞

  联系电话:0722-3222292

  电子邮箱:313133402@qq.com

  传真:0722-3318667

  联系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16号,邮编:441300

  

2023年11月8日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修订后征求意见稿)

曾都区、随州高新区住建局(建设局)、财政局,市住房保障中心:

  为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强住房困难群体的获得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条件

  符合条件的市城区(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特困、低保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城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市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三)新就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具有市城区城镇常住户口;

  2、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8年;在市城区就业创业;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在市城区正常缴存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5、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无房产。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在市城区就业;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场所;

  3、在市城区连续缴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城区无房产。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再申报租赁补贴保障。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保障面积。1人及2人家庭按40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家庭按60平方米发放补贴。家庭成员名下的自有住房面积,在计算补贴面积时应予以扣减。

  (二)补贴发放标准  。按照困难程度不同,对申请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收入家庭(含特困、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三)补贴额度计算。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租赁补贴一般按季发放,即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为租赁补贴发放月。

  三、申请审核程序

  租赁补贴申请审核程序参照市城区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申请审核程序执行。

  四、动态监管

  住房保障部门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租赁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租赁补贴,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相关人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五、资金来源

  租赁补贴资金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财政局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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