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燃气专委会办公室关于4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3-09-21 10:30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各、县、市、区燃气专委会,市燃气专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燃气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治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问题,形成不敢违法的震慑效应,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现将近年来4起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例进行通报如下:

案例一:随县厉山镇神农液化气站非法运输石油液化气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6日,经随州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调查,随县厉山镇神农液化气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自制设备向朱某某的货运汽车车载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造成跨区域非法运输、销售石油液化气的后果,危害道路运输安全、破坏随州市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厉山镇神农液化气站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6万元,已执行完毕。

案例二: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损毁燃气管道案

一、案要简情

2022年1月18日,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广水市十里老街口现场施工过程中用钻机钻到天然气管道,导致燃气泄露。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广水市十里老街道口现场施工中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燃气管道被损坏。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广水市住建局对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违法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2年2月28日缴纳了罚款。

案例三:曾都区洛阳镇郭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案

一、简要案情

2020年5月9日,曾都区收到洛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证液化气站的请示》,举报王某(郭某配偶)未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在洛阳镇供销社(洛阳镇迎水路2号)进行燃气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其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第二款“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曾都区住建局对其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786万元,已执行完毕。

案例四:曾都区府河镇向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一、简要案情

2021年4月15日,曾都区住建局收到区安委会案件移交线索:有群众举报在府河镇涢潭铺村有一流动气贩走村串户给用户现场灌气,经调查取证,确认其存在非法运输、买卖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其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府河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曾都区住建局对其罚款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55元,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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