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鄂建文〔2020〕12号)、《随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计划》(随建办[2020]14号)、《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设规〔2022〕3号)和《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的通知》(厅头〔2023〕78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随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意见建议,并请于2023年9月23日以前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反馈。
联系单位: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22-3327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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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年8月24日
随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开展随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鄂建文〔2020〕12号)、《随州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计划》(随建办[2020]14号)、《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设规〔2022〕3号)和《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的通知》(厅头〔2023〕78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随州市范围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第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推荐和管理工作,委托随州市绿色建筑与节能科技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科技中心”),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等;负责全市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
第七条 市节能科技中心负责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和信息上报;负责全市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二)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和数据库;
(三)负责受理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复查等;
(四)负责标识项目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定期向上级汇报标识认定工作情况。
第八条 依据《湖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市住建局负责建立随州市绿色建筑专家库,必要时可邀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开展绿色建筑评审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第四条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的单位应向市节能科技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三)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申请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能效测评报告、绿色建筑技术总结报告;
(五)与标识认定相关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施工图、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与计算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现场图片和视频等技术文件;
(六)每年上报主要绿色建筑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以上申报材料均为电子版,其中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另需提供2份纸质盖章版存档。
第十二条 市节能科技中心受理一星级标识认定项目后,形式审查应在申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对材料不齐全的申报项目,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齐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市节能科技中心受理二星级标识认定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申报项目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送湖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评审。三星级标识认定项目申报由湖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初审、推荐住建部,由住建部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一星级标识认定项目在通过形式审查后,由市节能科技中心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建筑与规划、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等相关专业的7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时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评审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各项资料。
一星级绿色建筑专家评审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市住建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建局进行公告并向省住建厅申请项目编号后,授予标识证书。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后,由市节能科技中心录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加强标识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完善管理机制,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报市墙革节能办申请撤销标识。
第十七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定期核查绿色建筑主要性能指标运行情况,按要求上报市节能科技中心。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对设计标准一星级及以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未主动申报星级标识评定,督促进行星级标识评定。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提出期限不超过2年的整改要求: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现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上报市住建局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建局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强制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设计完成后,应由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价,并将预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在项目结束后向市住建局申请星级标识认定。对于采用绿色金融的项目,设计、咨询等单位可根据绿色金融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预评价,并出具预评价结论。一星级预评价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二、三星级预评价程序参照《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设规〔2022〕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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