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委对湖北大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所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9日。企业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述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科,逾期不予受理。
二、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的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其它情况有意见,请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签署真实姓名。举报材料请报送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管理科。
三、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管理科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16号,邮编:441300 ,电话:0722-3327621。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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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筑业(市政)企业资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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