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6 16:02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住建局 字号:[ ]

各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强化建筑企业动态监管,促进建筑业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鄂建文〔201923号),为切实加强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每年进行双随机常态化核查一次,核查范围为本市506建筑企业,按不少于总量16%从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共82家,“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取企业名单附后。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既有的全部资质所对应标准要求条件的情况;

(二)企业的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三)建筑业企业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情况;

(四)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承发包及合同履约、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情况。

三、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满足以下情形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1.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3.按规定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

4.受检的工程项目未发现违法违规市场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1.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2.未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或所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3.受检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

1.具有非最低等级资质(不含特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

2.未上报年度统计报表的;

3.近两年内未承接任何建设工程项目的;

4.在住建部门登记的联系方式失效导致无法联系或规定时间内未提交《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表》的。

四、检查安排

2022620日前,受检建筑业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将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自查,填写《随州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表》,并提供以下附件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资质证书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主要人员名单(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5、社会保险证明。

6、企业自有主要机械设备购买发票复印件。

7、省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和住建部月度快速报表系统2021年度上报情况的打印页面。

8、企业承接工程项目一览表及项目基本情况。

2022625日起,市建筑市场管理站根据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相关企业、项目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防止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二)建筑业企业拒不接受各级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住建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在监督检查中,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对不符合既有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不含非最低等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形),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责令其3个月内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涉及对非本部门核准的企业资质实施撤回处理的,需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移交该资质许可机关判定实施。

2、对未完成一体化平台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或所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列入不良行为黑名单的信息,须按规定程序在一体化平台发布。

()对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的,由监督检查实施部门在一体化平台的企业查询信息中添加经营情况异常标识向社会公布。企业在完成整改后,可向添加该标识的住建部门申请取消标识信息。

联系方式:

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市场室 0722-3222278

附件:

1、随州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表

2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抽取企业名单


202261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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