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品质提升,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公示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示,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投诉人公开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结果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加强质量预控和施工管理,将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严格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手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质量保修等制度,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 定期对受理的质量投诉进行统计分析,对问题较多的建设、施工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公示,对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规进行立案调查。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机构、程序、投诉电话等信息,在服务窗口(办事大厅)提供服务指南等信息。服务指南应当包含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关键信息。
第六条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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