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对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8-23 00:00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系统管理员 字号:[ ]

王杜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美好生活环境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一个好的物业服务,可以让环境更加优美。物业服务好坏直接关系到业主的生活质量,物业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此,我委将物业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不断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
  一、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为物业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要求,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全面规范和提升我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2017年,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出台完善配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和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的通知》、《随州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随州市中心城区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实施办法》、《随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服务标准》等五个文件。2018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行政备案工作的通知》、《随州市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规程》、《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3个文件,逐步形成了以《物业管理条例》为龙头,以政府和部门文件相配套的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为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
  二、强化住宅小区依法管理,构建和谐文明住宅小区
  一是规范小区犬类饲养行为。《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市房产局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在小区张贴公告,告知小区业主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同时,携犬出户,必须束犬链牵引。对小区业主违规行为,物业企业及时劝阻、制止,同时向公安机关书面报告。
  二是依法制止小区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现象。对于小区乱搭
  乱建乱、停乱放问题,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市房产部门督促物业企业,由物业企业对小区业主及时劝阻、制止,同时向城管执法部门书面报告,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努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一)办好标准化试点。明确物业服务市场统一标准,出台《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配建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主要工作服务标准》。从2017年开始。先后选取5个小区开展物业服务标准化创建试点,通过试点先行、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市推开,有效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二)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开展物业服务市场整治工作、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考核工作等,整治市场秩序,实施动态质量考核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通过整治,物业企业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规范小区业主养犬行为及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问题,提高了小区服务质量,提升了小区品质,增强了小区业主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落实行政执法进小区。实行行政执法进小区。公安、民政、教育、司法、国土、规划、住建(房产、园林)、环保、物价、工商、质监、食药、民防、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切实履职尽责,依法加强对住宅小区建设、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和物业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管,落实行政执法进小区,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选派业务能力突出、工作责任心强、承担相关业务的科室负责人作为物业服务联席会议联络员,配合中心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承担相应职能职责的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共同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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