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年鉴、后勤保障、公共机构节能、机关卫生健康、安全保卫等工作;统筹信访维稳、平安建设、人大政协议提案办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上级领导批示、工作部署和会议交办等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信息宣传、电子政务、政务公开、舆情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干部考察推荐、工资福利、年度考核、出国(境)、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社会保险、职务职级晋升、退休等手续的办理;负责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晋升和聘用管理工作;负责军转干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本系统法人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的初审工作;负责编制本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人事、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建设;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办理、公开公示、复查复核、协调、综合上报工作;负责局相关科室和市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工作;负责本系统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日常工作;负责本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住房和城市更新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房屋征收指导科、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本系统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拟定和审查工作;负责本系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法、行政执法监督、执法规范性审查、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指导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负责城市房屋征收的调查研究工作;拟定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并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解决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和指导市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拟定本系统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事业单位改制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负责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行风整顿和信用体系建设。
(五)城市建设科(城市更新管理科、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更新、城市供排水发展规划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城市建设地方行业标准,负责城市建设新技术、新科技、新规范和标准的指导、推广和应用;推进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智慧化管理水平;负责城市建设、城市更新发展与战略研究、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负责拟定城市建设、城市更新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贯彻执行;统筹协调城市体检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谋划,拟定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指导城中村、老旧小区、危旧房的改造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设施等各类管网设施建设;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洪排涝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完整社区建设工作。
(六)市政管理科(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城市道路路灯照明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管;负责协调城区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整治、改造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投标活动行业监管、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建设监理、竣工验收,以及工程地方计价依据及建设标准的实施等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业施工企业资质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热(热力)管理工作。
(七)小城镇基础设施科。负责拟定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品牌城镇创建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八)房产市场管理科。负责拟定城市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评估、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等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和销售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普查、房屋居住状况调查和房地产市场调查、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全市房屋面积管理工作。
(九)住房保障科。负责拟定城市住房保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定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范围、审批程序以及准入公示制度;负责住宅发展规划、计划和建设的宏观管理;负责管理国有直管公共保障住房;指导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拟定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和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性房屋变更的管理工作。
(十)房产物业监督科。负责拟定规范物业服务和管理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指导和推进“红色物业”创建工作;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企业的信用评价;负责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监督管理;依职责处理涉及住房和城市更新方面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负责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
(十一)财务审计科。指导并参与拟定本系统发展规划和技术引进、投资计划;编制和管理城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计划;负责局机关财务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监督审计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专项资金的核定、征缴和使用的全程监管;负责本系统的财务统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乡村振兴、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建设工作;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好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