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09 16:20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核: 住建局 字号:[ ]

根据国家住建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和省住建厅、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9号)、《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攻坚行动方案》(鄂建文〔2018〕43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切实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的通知》(鄂扶组办发〔2020〕2号)和省住建厅、财政厅、民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当前执行的农村危改政策说明如下:

一、保障对象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二、对象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三、危房鉴定

对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经县级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标准,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需修缮加固;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必须拆除重建。

四、申请程序

要严格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逐级审批,阳光操作,透明化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级要认真落实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工作,村级公示危房名单及补助金额;乡镇公示分配给各村的计划及补助对象名单、金额;县级公示所有的补助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镇、村公示结果在农户纸质档案中留存。

五、改造方式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危改支持政策。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或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六、质量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按照“五个基本”要求,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

七、资金管理

根据《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7〕29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问题,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准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各地应当根据改造对象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等级、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结合当地习俗和建筑风貌管控,合理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和面积控制办法,实行差异化补助。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公示一批、拨付一批”的程序,由县级财政集中支付程序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或农户委托并签订三方协议的施工单位。


市住建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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