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1-09-30 信息来源: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市住房保障中心 审核:住建局 字号:[ ]

随建文〔2021〕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令第11号)、《住建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4〕16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和《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通知》(随政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已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的保障家庭,申请减免应缴纳的租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租金减免核准相关工作。随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受理租金减免的申请、审核和日常动态核查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

第四条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比例申请减免租金:

(一)保障家庭成员中有城镇特困供养人员的,房屋租金减免免100%;

(二)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且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房屋租金减免免50%;

(三)保障家庭成员中有突发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房屋租金减免免50%;

(四)符合随州市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且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房屋租金减免50%;

(五)符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且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房屋租金减免免30%;

(六)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省优抚政策且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房屋租金减免免20%;

(七)市政府核准的其他特殊情形,房屋租金按核定标准减免。

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形的,租金按最高比例减免。

第五条  拖欠公租房租金的保障家庭,应先行交足所欠租金,方可申请租金减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金减免:

(一)连续限租公租房六个月以上的;

(二)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的;

(三)将公租房用于违法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租金减免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减免的次月起计算,减免期限为《租赁合同》租期的剩余期限。

第八条  保障家庭根据本规定申请减免租金,应当由公租房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附件) ;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租金减免情形的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供养证明或个人承诺;

2、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或个人承诺;

3、二级甲等以上(含)公立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材料;

4、《烈士证明书》、《残疾军人证》 或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个人承诺;

5、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的特殊家庭证明或个人承诺;

6、县级以上工会部门出具的特困职工家庭证明或个人承诺;

7、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或者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配合调查,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条件特别困难,无力承担公租房房租,缴纳租金确有困难进行核实。

第九条  承租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市保障中心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十条  市保障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调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总工会等部门进行核实,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家庭,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准是否予以租金减免。核准结果由市保障中心及时通知承租人。

第十二条  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的租金减免结果,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保障家庭在享受租金减免期间,不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应主动向市保障中心申报。保障家庭不主动申报的,经核实确已不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并记入公租房诚信管理档案,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退出公租房保障。

第十四条  申请租金减免家庭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伪造证明材料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租金减免资格,并记入公租房诚信管理档案,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退出公租房保障。申请租金减免家庭《租赁合同》到期后,如继续取得保障资格,需再次进行租金减免申请。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租金减免工作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2日起施行。

附件: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民政局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随州市总工会

                 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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